最近,有关煤矿领导需带班下井的讨论成为不少媒体关注的焦点。大多数人表示赞成,也有少部分人认为,矿难难以根治,这种做法只能让矿领导陪矿工一块死——据9月13日《京华时报》报道,对此,相关部门负责人回应,当煤矿发现严重险情时,带班领导在排除隐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陪死”的说法显然经不起推敲,因为有关部门重新强调并进一步推行这一制度的初衷恰恰是为了强化矿领导的责任,保障安全生产,减少矿难,保护矿工的安全。`而之所以会出现“陪死”的说法,更多传递出部分公众对某些领导下井后能否切实发挥作用、承担责任,以及对这项制度能否得到严格执行的一种怀疑和不信任。进一步而言,这种质疑一定程度上折射出“领导责任”在现实中的窘境,以及人们对领导责任追究情况的焦虑。
所谓领导责任,既指领导干部担负的职责,又指领导干部由于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其管辖的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问题、错误造成事故或者不应有的不利影响所应承担的责任。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中,我们会看到类似“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的字样,便是对领导责任的明确规定。
随着近年来一些安全生产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暴力拆迁,被羁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等事件的时有发生,“领导责任”屡被提及。可以说,调查相关直接领导、负责人、负有监管之责的基层行政管理部门及人员是否履行了职责,并对存在失职、渎职的领导进行问责,已经成为人们判断类似公共事件是否得到公正解决的重要指标之一。尽管在这些事件发生后,涉案企业的相关领导及相关基层监管部门往往会承担一些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随之而来,“领导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异化”:如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的时候少,享受权力、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利的时候多,“领导”二字在某些人身上似乎越来越成为权力和身份的象征;如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尤其是公务员虽然被问责,实际上却工资照领、待遇不降,用不了多久便“东山再起”。再如,“领导责任”似乎成了某些人危机公关的手段,一些人只是把它挂在嘴边,用来搪塞舆论监督,而并未反思过自己是否真的存在过错,久而久之,“领导责任”被虚化,成了某些人身上的“龙袍”,象征性地被打几下,却伤不着自己的皮毛。前段时间,有媒体调查发现,“拆出人命的地方,官员果然个个还在”,很值得深思。
尽管“领导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间接责任,但却不是可有可无的责任,因为它关系着企业的发展、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一方的稳定。而要改变“领导责任”在当下面临的窘境,可以做的努力很多,比如,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到底什么是领导责任,哪些情况下要对哪个范围内的领导追究何种责任;提高广大基层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进一步推行信息公开,拓宽公众对基层领导干部的监督渠道等,总之,将领导责任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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