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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8·31”爆炸被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6-01-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日前山东省正式公布了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这起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基本结束。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山东东营滨源化学有限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日前山东省正式公布了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这起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调查工作基本结束。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山东东营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违法建设、违规组织试生产、违章指挥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5年8月31日23时18分,山东东营滨源化学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二胺车间混二硝基苯装置在投料试车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事故造成包括该公司副总经理在内的13人死亡,混二硝基苯装置框架厂房完全损毁,相邻的周边其他建构筑物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经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车间负责人违章指挥操作人员向地面排放硝化再分离器内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导致起火燃烧,大火炙烤附近的硝化反应釜并引发爆炸。同时企业在项目建设和试车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据参加事故调查的专家组组长、山东省化工研究院张雪峰研究员介绍,本次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四个方面:

   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制意识淡薄,未经批准进行项目建设。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在该项目未取得土地、规划、住建、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相关许可及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擅自开工建设。

   二是不具备试生产条件违规组织试车。该公司2万吨/年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主要包括混二硝基苯装置及配套废酸处理装置、煤制氢装置、苯二胺装置、苯二酚装置、硫铵装置及配套公用工程装置。事故调查中发现,事故发生时,仅建成了混二硝基苯装置,其余后续装置尚未完工,且混二硝基苯装置自动化控制设施还未配备齐全,仅具备温度远传显示功能。根据安全监管总局要求,该装置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但试车时该系统还未安装,紧急停车系统仪表柜仅为空壳。企业在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DCS控制操作人员只进行了12天的专业培训)、试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尚未成立、试生产方案未组织审查、安全条件未组织确认等试生产条件完全不具备的情况下,不顾地方政府有关禁止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的要求违规组织投料试车。

   三是企业负责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从8月28日15时至29日24时,该企业先后两次组织进行投料试车,均因为硝化机温度波动大、运行不稳定而被迫停止。8月31日,企业负责人在上述异常情况原因未查明的情况下,再次强行组织试车,在出现同样问题停止试车后,又违规排放设备内反应物料,导致起火并引发爆炸。由于后续装置还未完工,事故发生前有多个外来施工队伍在生产区内施工、生活、住宿,造成事故伤亡扩大。

   四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滨源化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按照规定编制规范的工艺操作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各级人员缺乏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安全意识淡漠。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无视法律法规,最终酿成事故,教训极为深刻。

   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司长孙广宇认为,“8·31事故”影响重大,教训惨痛,企业无知无畏,地方政府安全发展观念和红线意识不牢是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需要认真反思。孙广宇指出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招商引资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区域内化工行业快速无序发展,化工专业技术人才与发展速度不匹配,成熟的化工管理人才和产业工人短缺,加之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制意识淡漠,专业知识缺乏,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很难落实到位;基层政府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缺乏懂专业的监管人员,执法不严,造成局部地区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全国其他地区应从中认真吸取教训,实现安全发展。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