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 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列入总则
2016-11-01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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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3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列入总则,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予以明确。 草案提出,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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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3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列入总则,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予以明确。
草案提出,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为了加大对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根据草案,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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