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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洪洞:新窑煤矿事故 6名公职人员获刑

2008-03-06   来源:山西晚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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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日,洪洞县人民法院对洪洞“12·5”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一案中,由洪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6名公职人员作出2—8年有期徒刑的一审判决。

  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洪洞县安监局原副局长石吉庆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洪洞县安监局左木南站站长宋跃鹏有期徒刑8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洪洞县安监局驻新窑煤矿安监员刘庭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洪洞县安监局驻新窑煤矿安监员范宝英有期徒刑两年;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临汾煤矿安监大队洪洞中队左木小队临时负责人郝和平、安监员马海强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07年12月5日23时7分,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5名矿工遇难,18人受伤,其中重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4275.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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