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日14时27分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三苯罐区小罐区939#杂料罐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物料着火,并引起937#、936#、935#三个储罐相继爆炸着火,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97万元。
近年来,大连石化公司连续发生同类事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肃查处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此类事故重复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辽宁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和辽宁省委书记王珉、省长陈政高也分别做出指示批示,对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辽宁省安全监管局和大连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和指挥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辽宁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辽宁省安全监管局的指导下,大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安监、监察、公安、总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大连石化公司三苯罐区“6?2”较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10名专家参加事故调查。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下发了通知,进行了挂牌跟踪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测试验、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已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监察部全面审核并批准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事故罐区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大连石化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大型炼油企业,现有炼油化工主体装置37套,具备2050万吨/年的原油加工能力和27万吨/年的聚丙烯生产能力,员工总数6659人,主要从事原油加工、有机化工原料和合成树脂制造等业务。大连石化公司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2月23日。
2.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七建公司”)隶属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注册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36号,法定代表人郝春生。经营范围为:石油化工装置工程施工;铁路建设;城市道路、桥梁、液化气储罐、水气管道工程施工;钢结构及网架制造安装;消防设施施工;无损探伤和管道工程等。具有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和GA1级、GB1级、GB2级、GC1级压力管道安装维修许可证。2011年5月30日取得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5月29日。中石油七建公司在大连设有项目部,项目部经理贾立志,下辖一、二、三、五、六、七等6个施工队。
3.大连林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沅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19日,注册地为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4号2层4号,法定代表人杨超,总经理杨福顺(受法定代表人杨超委托,全权处理公司日常一切事务)。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钢结构及网架制造安装;园林绿化工程;压力管道安装;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绝热、电器仪表安装维修;道路工程施工;储存罐安装(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资质证经营)。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GB1级、GB2级、GC2级压力管道安装维修许可证。2008年取得辽宁省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林沅公司以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第七工程队的名义在这次事故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二) 事故罐区基本情况
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三苯罐区(分大罐区和小罐区)建于2000年,为1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配套罐区。
三苯罐区的小罐区防火堤内设有940#罐、939#罐、938#罐、937#罐、936#罐、935#罐、934#罐、510#罐。
939#罐为拱顶罐,罐容500立方米,用于收装1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的高沸物、甲苯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等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3月15日,1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由于效益原因停工。自2013年4月开始,大连石化公司对1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进行技术改造,同时对配套的三苯罐区进行检修。
2013年4月15日,大连石化公司与中石油七建公司签订《炼油化工装置检修合同》(编号:2013-502)及《炼化装置检修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12月30日。
2013年5月15日,中石油七建公司与林沅公司签订《1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停工检修、技措、改造合同》、《安全协议》,双方未在合同上盖章、签字,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19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分包方式为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开工时间为2013年5月19日。
发生事故的939#罐施工作业的计划单(工单号2000123129)内容为更换锈蚀严重的罐顶侧壁仪表维护小平台板。2013年6月1日(星期六),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设备主任邓雪峰安排设备员李明辉下达939#罐仪表维护小平台板更换、消防水线加导淋作业票。李明辉和林沅公司施工人员到现场确认后,为其办理了939#罐施工作业票。9时左右,监护人三苯罐区外操工邵国庆到939#罐顶时,闻到罐顶气味较大,将罐区工艺员韩军叫到罐顶进行确认,韩军确认罐顶气味较大,并发现罐顶呼吸阀没有加盲板,即告知林沅公司现场施工人员不加盲板不得动火作业。因林沅公司未及时清理5月31日在该车间作业现场遗留的杂物,安全员王大庆告知该公司施工人员停止其在小罐区的所有动火作业,故当日办理的939#罐更换维修仪表小平台板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第0010374号)未下发。当天未进行939#罐维修仪表小平台板更换作业。
6月2日第一联合车间早调度会后,王大庆将6月1日未下发的939#罐动火票(第0010374号)动火作业有效期改为6月2日,并安排三苯罐区外操工慈军对939#罐进行现场动火作业监护。慈军到达小罐区现场时,林沅公司的领班张洪伟、电气焊工陶崇海、姚忠利及力工石成泉(负责现场卫生清扫和监护)已在现场。
9时30分左右,慈军与王大庆一起登上939#罐顶,王大庆闻到很重的油气味,但无法确定泄漏源,慈军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对观察孔处可燃气体浓度进行了检测,王大庆检查检尺口,并将卡扣卡好后用防火布盖上,确认呼吸阀盲板已加上。因泡沫发生器附近油气味道大,随即要求施工单位将泡沫发生器用黄泥堵上、将仪表小平台护栏用防火布围上。王大庆将动火票交给慈军,随后离开939#罐施工现场。10时30分左右,慈军将动火票交给林沅公司现场作业人员,施工人员使用气焊等工具对腐蚀的仪表小平台板进行拆除。
13时40分,林沅公司4名作业人员开始939#罐作业,1人在罐下清扫地面,1人在维修仪表小平台铺设新花纹板,2人在罐顶进行动火作业。
14时27分53秒(工厂监控视频显示时间),939#罐突然发生爆炸着火,罐体破裂,着火物料在防火堤中漫延(各罐之间无隔堤),小罐区防火堤内形成池火。14时28分01秒、14时28分29秒、14时30分43秒,937#罐、936#罐、935#罐相继爆炸着火。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大连石化公司立即组织自救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向110指挥中心报警。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大连市主要领导带领安监、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大连市启动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调集公安、消防和医护人员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大连市消防部门派出40个中队846名消防官兵,出动消防车163台参与灭火。救援人员对事故罐区管排及框架实施冷却保护,并对地面流淌火和防火堤内池火进行扑救。16时大火被扑灭。同时第一时间将现场发现的两名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名失踪的作业人员后经现场搜寻发现,已死亡。
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启动三级防控系统,火灾没有对其他装置、罐区造成影响,没有造成环境污染。
(三)善后处理情况
大连市委、市政府及事故单位积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和赔偿等工作,遇难者理赔已全部完成。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林沅公司作业人员在罐顶违规违章进行气割动火作业,切割火焰引燃泄漏的甲苯等易燃易爆气体,回火至罐内引起储罐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在承揽939#储罐仪表维护平台更换项目后,非法分包给没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林沅公司,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没有对现场作业实施安全管控。
2.林沅公司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就非法承接项目;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动火;未对现场作业实施有效的安全管控。
3.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制度执行不认真不严格,检维修管理、动火管理和承包商管理严重缺失。
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视不够,对大连石化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和动火、承包商管理严重缺失等问题失察。
5.大连市安监局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管执法不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对大连石化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连石化公司“6?2”爆炸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姚忠利,林沅公司工人,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过程中,违章动火作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陶崇海,林沅公司工人,电气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过期,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过程中,违章动火作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王大庆,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安全员。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审批时,擅自更改动火作业日期,并代他人签名,且现场安全防控措施不落实。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杨福顺,林沅公司总经理,受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其安全职责,企业没有取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非法承接劳务作业分包项目;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前,未按要求进行风险辨识和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控。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3.贾立志,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前,未按要求组织作业风险辨识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非法分包给林沅公司部分检维修项目。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刘世伟,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安全员。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时,没有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2.尹辉,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安全科副科长(主持工作)。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时,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3.叶永光,中石油七建公司大连项目部生产经理,负责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在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前,未按要求进行风险辨识和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4.徐立泉,中石油七建公司安环部部长。作为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对大连项目部作业过程安全监管不力,对存在的违规作业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周子玉,中共党员,中石油七建公司安全总监。作为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对大连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指导不力,对其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严重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郝春生,中共党员,中石油七建公司总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大连项目部将项目违法分包、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慈军,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动火监护人。在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监护过程中,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
8.潘登科,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环保处防火监察员,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过程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9.曲帅卿,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副主任,分管工艺安全工作。在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过程中,未能全面制定和落实现场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0.王雷,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安全总监。在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过程中,没有对现场工艺及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1.邓雪峰,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设备副主任。作为车间分管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在对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过程中,未能全面制定和落实现场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2.王振龙,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党支部书记。开展组织安全教育不到位,未能协助车间主任及时发现和堵塞车间安全管理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3.王明福,大连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车间主任,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在实施“更换939#罐罐顶侧壁仪表平台”动火作业前,未按规定组织进行风险识别并制定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14.张野,大连石化公司机动设备处处长,负责设备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工作。未发现承包商非法分包行为,对承包商监管不得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林吉宏,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环保处处长,负责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对公司动火管理工作监管不严、不细、不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6.焦玉瑞,中共党员,大连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机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承包商管理、检维修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马强,大连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存在的严重漏洞失察,对动火管理工作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8.冷胜军,中共党员,大连石化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吸取以往事故教训,加大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和工程承包商管理办法执行不严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沈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分公司副总经理,负责中石油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事故重视不够、监管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20.徐福贵,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分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事故重视不够、监管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1.沈殿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总监、党组成员,分管炼油化工分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认真督促大连石化公司认真吸取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2.王利明,大连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主任科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大连石化公司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不力、监管执法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3.于方,大连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副处长,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大连石化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认真不到位,对该公司反复发生事故执法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4.宋砚敏,大连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对分管处室及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管指导不到位,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事故监管执法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四)对责任单位及个人的经济处罚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对林沅公司施工队长左刚予以行政处罚。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对中石油七建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对林沅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议对大连石化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把事故防范工作落到实处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大连石化“6.2”爆炸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企业头等大事来抓。一是要依法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二是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措施,切实执行下去、落实到位。三是要加强包括承包商在内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强化安全培训,强化各级管理者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四是要加大安全投入,推进技术进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在此基础上,要全面加强企业的生产技术、设备设施和现场管理等,切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五是要进一步强化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条件确认、严格作业许可、严格现场监控,确保作业施工安全。六是要全面加强承包商管理,修订完善承包商管理规定,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车间管理对承包商管理职责,坚持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企业作为承包商,强化对承包商、分包商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管,且要向其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与此同时,承包商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各承包商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按照资质范围承揽工程项目,严禁违规分包和层层转包;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坚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坚决杜绝无证作业;各级管理人员、现场监控人员、作业负责人和具体作业人员要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切实做好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杜绝各类“三违”行为。
(二)要深刻吸取连续发生事故的教训,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理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真正把安全生产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深刻吸取大连地区所属企业接连发生事故的惨痛教训,深刻剖析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要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工作落实、任务落实;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养员工树立安全意识,增强操作技能,尤其是要弘扬大庆“三老四严”、“四个一样”的精神,培育好的队伍作风,自觉主动遵章守纪;要切实加强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从强化风险辨识、严格作业许可管理、严格现场监控等方面入手,努力提升现场作业的安全管控水平;要全面分析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漏洞和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切实不断固本强基;要切实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承包商工程项目分包准入制度并实施有效监管;要突出加强对炼化企业的监督管理,认真解决管理粗放、有章不循等突出问题。
(三)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化工企业检维修作业管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各类化工企业对检维修作业安全要全面负责,并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流程和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二是要加强对检维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组织、明确责任任务、领导靠前指挥、重点加以管控。三是要制定完善、科学、安全、可靠的检维修方案,做好检维修作业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和安全监管,制定并落实好检维修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四是要指派胜任工作的企业人员组织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五是要确保作业人员全部具备相应资质、经过培训、掌握作业的范围、风险和相应的预防及控制措施。进行作业前,做好安全检修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对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要进一步确认;作业过程中要加强现场的监护和安全检查。六是要不断提高作业人员尤其是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人员的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发生异常情况要果断决策、有力处置。
(四)要强化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建设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以及“一岗双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要严把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关,强化“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加强源头管控;要创新管理模式,组织有关专家,加强对企业日常的监督检查,针对暴露出来的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认真迅速地整改解决,并严厉予以处罚;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发挥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科学严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加快事故调查处理进度,坚决纠正对事故查处拖延时间和对责任人员问责失之于宽、失之于轻、失之于软的倾向,切实通过及时、严肃、认真地查处事故,推动安全生产责任的层层落实,并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持续改进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政府的安全监管水平。
(五)要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牢牢抓住“牛鼻子”不放松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0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相关部署,坚持不懈地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工作。要充分认识不断深化“打非治违”工作的重要性,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特定和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继续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领导,保持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转包、承包和非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领域和单位实施重拳出击、重点打击、重点治理,尤其是触犯法律的,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自觉经常地开展治理纠正违章违规工作,深入持久地进行自查自纠,认真排查和整改企业中存在的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责任和规章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不健全不得力、现场管理不规范甚至混乱、培训教育不到位和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细致、不扎实、不彻底等问题,坚决狠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彻底解决“三违”问题。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着力建立“打非治违”工作的长效机制。
(六)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各种事故隐患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深入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遮不掩、真查真治。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和各种问题,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的责任、时限、资金、措施、预案五落实的原则,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查处的各种问题,要下大力气解决。要努力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切实做到企业时时处处搞好自查自纠,政府及有关部门经常检查抽查、明查暗访,并发挥好媒体的作用,运用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强化示范引领及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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