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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事故发生1小时内须报告当地安监部门

2011-07-31   来源:齐鲁晚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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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日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根据《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各级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不同事故等级进行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小时。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应于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批复给下级有关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

  《办法》规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相应政府部门及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对重大以上等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并终身禁止其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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