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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安监局:超35℃禁安排怀孕女工等露天作业

2011-08-07   来源:南方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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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时下已进入8月份,但地处南方的我省持续出现高温天气,每天骄阳似火、酷暑难受,给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带来严重损害和威胁。

  ◎记者走访从不知道“防热服”是什么

  昨日,笔者走访了广州天河区珠江东路一处承建“朱美拉公寓”的工地。时值中午,一群建筑工人正在树荫下乘凉吃饭。谈及“高温补贴”,一概摇头表示“没听说”,每月150元的津贴也“压根没领到”。

  在华夏路一处工地门前,进进出出的工人们多身穿长袖上衣,脚踩一双沾满泥土的胶底布鞋。酷暑的折磨下,许多工人的衣服都是汗渍斑斑,有的还沾满了沙土。省安全监管局专家在分析高温和热辐射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对措施时曾提到:户外劳动者工作时需穿隔热服。

  但就笔者实地考察发现,户外工人基本着便衣施工,工地只严格要求必须佩戴安全帽。至于“防热服”“从来不知道那是什么”。

  ◎安监局强调切实履行职业健康责任

  省安全监管局通过分析高温和热辐射的健康危害性,提示高温和露天作业场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依法切实履行职业健康责任,采取有效防暑降温措施。

  省安监局重点强调,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高温作业分级标准》(GB/T4200-200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和资金。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专家释疑何为高温作业?

  “由于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气温达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即称为高温作业。”省安监局有关专家告诉记者,在高温下作业可引起工人职业性中暑。伴随的主要生理功能改变为:体温调节、水盐代谢、循环、泌尿、消化系统变化。主要表现为体温调节功能失调、水盐代谢紊乱、食欲不振、消化不良、心跳加快、血压下降、严重时可导致心肌损伤、肾脏功能下降、肌肉的工作能力、动作的准确性、协调性和大脑反应速度及注意力降低。

  在高温补贴的有关规定中,笔者获悉,高温作业下工人中暑属于工伤,中暑治疗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须支付工资及补贴。一旦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治疗费用,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小贴士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应对措施

  省安全监管局专家在分析高温和热辐射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对措施时提醒大家:

  1.工程控制:合理安排热源,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尽量远距离操作;隔热措施:建筑物隔热、设备隔热(热绝缘、热屏蔽);加强作业场所的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和空调降温。

  2.个人防护:劳动者工作时穿隔热服。

  3.其它: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限制持续接触热时间;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清凉饮料等;高温作业工作就业前及夏季以前应做好劳动者职业性体检工作,对患有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甲亢、肝肾疾病等职业禁忌症人员,禁止从事与高温有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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