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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监局:不得安排怀孕女工35℃以上天气露天作业

2011-08-08   来源:南方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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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虽然时下已进入8月份,但地处南方的我省持续出现高温天气,几乎每天骄阳似火、酷暑难受,给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带来严重损害和威胁。为了落实汪洋书记8月1日有关高温季节劳动保护工作重要指示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41号)精神,预防高温中暑及各类高温作业引发事故,切实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权益,我省立即下发了《转发国家四部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粤安监办[2011]40号),并从8月2日至6日组织开展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省安全监管局通过分析高温和热辐射的健康危害性,提示高温和露天作业场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依法切实履行职业健康责任,采取有效防暑降温措施。

  由于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气温达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称为高温作业。在高温条件下作业会引进人体生理功能一系列改变,如果时间过长则会造成病理损害,甚至引起职业性中暑。

  省安全监管局强调,防暑降温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面对近期持续高温天气,各地、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夏季高温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加大对其高温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作业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同时,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内的防暑降温工作,特别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尤其要督促、强化用人单位防暑降温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做好各项防暑降温工作。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高温作业分级标准》(GB/T4200-200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规定,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用人单位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和资金。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省安全监管局专家在分析高温和热辐射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对措施时提醒大家:

  一、防护措施:

  1、工程控制:合理安排热源,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尽量远距离操作;隔热措施:建筑物隔热、设备隔热(热绝缘、热屏蔽);加强作业场所的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和空调降温。

  2、个人防护:劳动者工作时穿隔热服。

  3、其它: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限制持续接触热时间;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清凉饮料等;高温作业工作就业前及夏季以前应做好劳动者职业性体检工作,对患有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甲亢、肝肾疾病等职业禁忌症人员,禁止从事与高温有关的作业。

  二、急救措施:

  中暑先兆和轻症中暑:迅速脱离高温现场,移阴凉处,饮含盐饮料;重症中暑:送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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