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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拟出台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2012-11-16   来源:兰州晨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发生10类违法行为,企业将上黑名单 11月15日,记者从省安监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省出台《甘肃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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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发生10类违法行为,企业将上“黑名单”

    11月15日,记者从省安监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省出台《甘肃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不日将正式施行。根据《制度》(征求意见稿),生产经营单位发生10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省安委会办公室通过省级主流新闻媒体及安全生产信息网对外发布,每半年发布一次。同时,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隐患消除。对于企业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

  10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①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③ 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④ 存有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

  ⑤ 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⑥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⑦ 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的;

  ⑧ 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

  ⑨ 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

  ⑩ 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其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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