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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十条规定》遏制煤矿“头号杀手”

2015-07-13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抓关键、可操作、易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十条规定》遏制煤矿头号杀手 7月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强化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该规定瞄准瓦斯防治关键节点,力求把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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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关键、可操作、易检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十条规定》
遏制煤矿“头号杀手”


 
   7月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强化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该规定瞄准瓦斯防治关键节点,力求把复杂的技术问题转化为简洁明确、可操作易检查的要求,将防突、抽采等过程管理转化为控制瓦斯超限的结果管理,以瓦斯零超限为目标倒逼瓦斯防治综合措施落实到位。

   瓦斯有煤矿“头号杀手”之称,防治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建国以来24起煤矿死亡百人以上事故中,瓦斯煤尘事故有22起,占91.7%。虽然近年来我国强力推行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煤矿瓦斯事故和遇难人数的绝对量均大幅下降,但相对比重仍然较高。2014年瓦斯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的比重高达28.6% ;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高达71.4%和70.7%。

   经过细致调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为,瓦斯防治措施不落实是造成瓦斯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瓦斯防治抓不住重点、形不成系统,导致煤矿瓦斯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另一方面,对瓦斯防治措施是否落实缺乏简便易行的验证手段,也导致煤矿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管。

   针对发现的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的放矢寻找对策,从现有政策规定中提炼出瓦斯防治工作的关键节点,提出了瓦斯零超限、安全监控、重点工作现场带班等简洁明确、可操作易检查的要求,以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倒逼瓦斯防治措施落实。

   依据《规定》,煤矿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煤矿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规定》还特别强调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性,要求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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