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拟出台条例:学生意外伤害 六情形学校不担责
2016-10-31
来源:西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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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 六情形学校不担责 学校教职工不得有侮辱、殴打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而造成学生伤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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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 六情形学校不担责
学校教职工不得有侮辱、殴打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须担责。昨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与会委员审议了《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还制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的第三方调解制度。
兰州市共发生校内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1621起(近三年数据)
其中发生在体育场地的事故为1031起,占事故总数63.60%
在实验室的事故256起,占事故总数15.80%
在楼道、台阶的事故221起,占事故总数13.63%
校内其他区域事故113起,占事故总数6.97%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学校要担责
根据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学校应当在1小时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派人指导、协助事故处理。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等12类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此外,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人身侵害;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
地震等自然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担责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了六种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课、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三方调解学校与受伤害学生之间纠纷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协商、向学校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向学校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条例(草案)》制定了第三方调解制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申请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独立于学校和受伤害学生之外的第三方纠纷调解组织,主要职能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非诉讼程序协调解决学校与受伤害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调解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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