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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市曝光2017年首批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

2017-11-02   来源:丽水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生产大检查系列报道牢记血淋淋的教训绝不让悲剧重演我市曝光2017年首批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 俗话说,人命关天。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关乎人民生命财产的大事。昨天,记者从市安监局了解到,今年1到9月,全市共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安全生产大检查系列报道
牢记血淋淋的教训绝不让悲剧重演
我市曝光2017年首批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

    俗话说,人命关天。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关乎人民生命财产的大事。昨天,记者从市安监局了解到,今年1到9月,全市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124起,死亡97人,同比分别下降31.5%和33.6%。其中工矿商贸事故25起,死亡25人,直接经济损失1012.9万元。未发生各类较大及以上事故。

    但是,我市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为此,市安监局筛选了今年以来全市发生的6大类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此类事故教训,深入开展自查自纠,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案例类型一:高坠事故

    1到9月,全市共发生高坠事故10起、死亡10人,占全市工矿商贸事故的40%,高坠事故呈现多发、易发的态势。

    4月12日,浙江昱泰铝业有限公司1名电工在行车导轨上布线时发生高坠事故,造成头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电工在高处作业时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未采取任何防高坠措施,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于追究责任。该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和机修负责人监护不到位,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区安监部门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4月30日,缙云县南湖钢铁经营有限公司1名作业人员在悬挑粱浇筑作业时发生高坠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该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项目施工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县安监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立案查处。

案例类型二:触电事故

    1到9月,全市共发生触电事故3起、死亡3人,占全市工矿商贸事故的12%。

    2月26日,丽水市莲都区万丰小区电力设备改造工程在丽水市莲都区万丰小区实施低压电力电缆敷设作业时,发生1起触电事故,造成1名施工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现场低压电缆破损漏电的危险性估计不足,未使用安全防护用具下井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该改造工程分包单位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未全面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施工班组长和安全员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根据有关规定,莲都区安监部门对浙江中通文博服务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类型三:车辆伤害事故

    车辆伤害事故是由运动中的机动车辆和运输、斜井提升机械引起伤害的事故,安全生产领域中特指的是生产经营性活动中的事故。1-9月,全市共发生车辆伤害事故4起,死亡5人。

    5月19日,浙江省青田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项目发生1起工程运输车辆侧翻的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该建设项目施工道路不符合国家有关厂矿道路的标准规范要求,坡度过大且缺少安全设施,工程车驾驶员违规超载运输,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熄火、失控、侧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工程车驾驶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司法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丰源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青田县安监部门依法对丰源建筑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

案例类型四:起重伤害事故

    起重伤害事故是指在进行各种起重作业(包括吊运、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坠落、夹挤、物体打击、起重机倾翻、触电等事故。1-9月,全市共发生起重事故2起、死亡2人。

    6月22日,宁波瑞宇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在松阳县叶村乡官田村组织电线杆装运过程中发生1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名运输货车车主死亡。运输货车车主安全意识淡薄,选用的钢丝绳实际抗拉强度不足,在司索完成后未及时离开吊物掉落影响范围,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瑞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管理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松阳县安监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类型五:物体打击事故

    物体打击事故是建筑行业常见事故中“五大伤害”的其中一种,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1-9月,全市共发生物体打击事故2起,死亡2人。

    4月14日,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衢宁铁路浙江段(IV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查田大桥施工工地在爆破过程中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名操作人员死亡。该操作人员在未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爆破作业,爆破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未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现场施工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民爆保管员等人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项目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等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管理不规范,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相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追究刑事责任、拘留和罚款等措施。

案例类型六:冒顶片帮

    冒顶片帮是指矿井、隧道、涵洞开挖、衬砌过程中因开挖或支护不当,顶部或侧壁大面积垮塌造成伤害的事故。1-9月,全市共发生冒顶片帮事故1起,死亡1人。

    5月17日,云和县云泰矿业有限公司在开拓采场凿岩作业时发生1起冒顶片帮事故,造成1名风钻作业人员死亡。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听指令,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风钻震动导致矿体节理断层,以致顶板松动而石块坍塌,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于追究责任。该公司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认真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县安监部门依法对云泰矿业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矿区车间主任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