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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工作不适用“三不罚”原则

2009-03-19   来源: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安监局    安全交流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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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国内大部分工矿商贸企业经济发展受阻,各地各级安监部门为更好的帮助企业平稳过渡危机时期,相继出台了“三不罚”原则,即首查不罚、隐患及时整改不罚、改进过程中不罚或未整改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罚,目的是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但本人认为,“三不罚”原则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安监工作不适用“三不罚”原则。

  首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安监部门的职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既是安监部门的权利,也是义务,安监部门必须依法进行,在检查中如发现企业存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安监部门必须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法进行处罚,不存在首次检查不罚或有特殊情况不罚的情况,否则安监部门就有可能是渎职、失职行为。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均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及免于处罚的情形,安监部门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但又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及免于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实施,而“三不罚”原则是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情形扩大化,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无法律依据。

  再次,“三不罚”原则不能适用当前经济安全发展的需要。随着当前社会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发展多元化,民营企业占市场份额越来越多,但民企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思不强,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各地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教育违法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手段之一,也是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途径,目的为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三不罚”原则从表面上看是安监部门帮助服务企业,减少企业危机时期的经济负担和压力,但也同时助长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得不到有效遏制。

  安监部门为企业服务不是降低处罚力度,不去处罚违法行为,而应更多的开展真情服务,如指导企业如何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或标准化建设,帮助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设,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安全技术、法律咨询等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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