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重庆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武隆县芙蓉江大桥“10·28”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10月28日20时20分,武隆县芙蓉江大桥发生一起建设施工安全重大事故,施工单位为重庆市渝通公路工程总公司。当晚,23名工人乘坐钢丝吊斗上晚班,因吊斗钢丝绳断裂,载人吊斗坠落桥面,当场死亡9人,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人,伤12人。
处理意见称,给予重庆渝通公路工程总公司安全保卫部主任彭德敏行政撤职处分;重庆渝通公路工程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胡永生撤销职务处分;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办副主任兼武务路业主方项目经理吴宏宇行政记过处分;重庆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原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重庆渝通公路工程总公司总经理)任超行政记大过处分;武隆县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计量科科长李应行政记大过处分;武隆县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郑兴田行政降级处分;重庆市交委质检站质量监督处处长刘天建行政警告处分。
此外,市监察局对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范江溪、市交委质检站站长陈伯奎进行诫勉谈话;责成武隆县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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