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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1年3起较大安全事故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2012-08-25   来源:华商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822榆林建筑工地坍塌事故发生后,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昨表示,这起事故充分暴露部分地区、行业监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责任不清、职责不明等问题,要求所有建筑工地,全面开展拉网式隐患排查。  省安委会昨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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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2”榆林建筑工地坍塌事故发生后,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昨表示,这起事故充分暴露部分地区、行业监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责任

不清、职责不明等问题,要求所有建筑工地,全面开展拉网式隐患排查。

  省安委会昨晚发布紧急通知,要求从即日起至10月底,采取企业自查、各市(区)安委会全面检查、省安委会抽查的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预防坍塌事故为重点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把项目审查验收关,对各类手续不全、资质不符合规定、没有进行审查验收的要立即责令停工,并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通知要求,对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委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据悉,“816”府谷县瑞丰煤矿冒顶事故,目前仍有1人被困。省安委会通报称,这起事故暴露出该矿恶意超层越界开采,边建设边生产;硐室穿采,煤柱过小;事故区域采场和巷道无支护,无图纸资料;迟报、瞒报事故,不及时提供井下真实情况,影响事故救援等严重问题。

  省安委会表示,今后对发生大面积冒顶事故,造成1至2人死亡的,重处煤矿200万元以上罚款,停产整顿1年,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矿长职务,并处煤矿实际控制人、法人和矿长上一年收入100%的罚款;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小煤矿由县级政府实施关闭,其他煤矿重处500万元罚款,停产整顿1年,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矿长职务,对煤矿实际控制人、法人和矿长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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