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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轨者要赔偿地铁损失 京轨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03-12-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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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正在首都之窗网站征求意见


  北京娱乐信报讯(记者张晓娟)《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正在进行送审,并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征求公众意见。昨天,有一些读者给本报打来电话询问,为何《办法》中没有对跳轨进行明令禁止。带着这个问题,记者咨询了牵头起草这份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草稿的北京交通委法制处。


  “事实上,这些读者提出的这个问题我们在做前期调研时已经充分考虑过了。《办法》的第二十条‘禁止十一种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中明确规定:禁止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这其实就包括跳轨等行为。”《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表示因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原因造成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当事人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伤亡的,运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经济损失的,运营单位可依法要求当事人进行赔偿。


  地铁现在每天客流130多万,且自杀者跳轨前没有什么迹象,地铁员工很难防范。“大量乘客晚点后,聚在站台要求退票、赔偿,地铁员工只能耐心解释。进站列车急刹车,还常造成车内乘客受伤、物品破损,这个损失只能由地铁公司承担。希望这部法规实施后可以改变一下现状。”


  事件链接


  2002年6月,一位女乘客跳轨后被列车撞伤,地铁为此停运32分钟。


  2002年12月,一人进入地铁玉泉路隧道,地铁短暂停运。


  2003年7月,一男子跳轨自杀,造成环线地铁停运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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