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傅艳)昨日,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四川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试行)》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只要发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均有义务和责任向有关部门通报。
《办法》规定,中毒人数不足30人的食物中毒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填写《食品卫生事件报告卡》,于24小时内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州)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由发生地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所写出食品卫生中毒事件书面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单位、地址、中毒人数、简要经过、可疑食物、初步原因分析等有关内容,并填写《食品卫生事件报告卡》,于6小时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一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报告。对于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或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省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应立即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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