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获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之一《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日前已开始施行。该法规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作了很大提高。
据了解,新法规定,以前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按10年赔,现在增加到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市交管局有关人士举例解释说,一个60岁以下的城镇人车祸死亡,如车方负全责,按原来的赔偿标准,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000多元计算,全额也不过8万元左右。而现在赔偿增加到20年,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8000多元计算,再加上丧葬费补偿也由原来的1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因此全额获赔可达18万元左右。新法规充分体现了对人生命的尊重。
据悉,为保障赔偿能顺利进行,机动车必须进行第三责任强制保险。
(记者 胡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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