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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2004-06-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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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日报讯(记者 张斌峰)近日,省政府作出决定,重申要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追究责任制度。
  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按规定的时限准确及时上报。各级安全监管、行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认真调查处理。
  在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查处中,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引咎辞职制度。
  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一年内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应关未关的煤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追究县(市)政府和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一年内凡设区市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内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5起一次死亡3至9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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