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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今年在高风险职业重点推行农民工工伤险

2004-07-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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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丁文亚)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刚刚发出的通知,今后用人单位必须要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同时,该局还就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核准等发布了最新的处理意见。据悉,今年北京将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必须及时参保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要求,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主本人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雇主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职业病”此次成为工伤保险的重要内容。根据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自诊断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工伤认定手续。认定工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照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无业人员,应由《职业病诊断书》中明确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伤证》。自核发《工伤证》的次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核定伤残津贴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本人工资为基数,本人工资低于当年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鉴定结论为伤残5至10级的人员,由《职业病诊断书》中明确的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休假实行停工留薪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凭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休假,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职工休假时间超过3个月且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的,可参照停工留薪期争议处理办法办理,休假期间应当照发工资。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工伤评残时应首先对新工伤伤害部位评定等级,而后再综合考虑原有工伤致残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新伤害部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作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的依据,多次伤残综合评定的等级作为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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