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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县特大井喷案庭审五大焦点激辩是否有罪

2004-07-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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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档案

  吴华 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石油钻探公司原副经理、总工程师、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吴斌 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12队原队长;
 
  肖先素 原录井工;

  王建东 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究院定向井服务中心原工程师;

  宋涛 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12队原技术员;

  向一明 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原副司钻。

  焦点一

   井喷原因究竟是什么?

  公诉人: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12队原队长吴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既未按规定参加2003年12月21日和22日晚上的班前会,又未审查21日和22日的班报表,致使回压阀被卸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被及时发现。特别是2003年12月23日8时许,起钻过程中,当吴斌在查看和补签22日的班报表时,发现该趟钻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被他人卸掉的严重违章行为后,吴斌作为井队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如不能整改应及时报告,以消除事故隐患,但吴斌却违反上述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既未在当天起钻作业中采取有效的井控措施,也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致使重大事故隐患未得到消除。

  吴斌及其辩护人:罗家16H井为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实际产量远远大于预测产量。我国针对石灰岩地质的水平气井以前很少,高含硫高产的水平气井以前更是从未遇到过,钻井工艺在客观上的不成熟、相关技术设备跟不上、对产能产量未能准确预测,这些因素导致打这口井时风险较高,决策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而在此次事故中,恰恰是这些客观上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因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这不是一个钻井队能够防范和控制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钻井12队存在一些违章行为,吴斌的辩护人认为,这些行为只是巧合,对事故后果起到的只是次要作用。只有认清这一点,才能在日后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焦点二

  拆除回压阀违反规章制度?

  公诉人:王建东在重新制定钻具组合时,明知罗家16H井已钻开油气层,本应严格执行在钻柱上始终安装钻具内防喷工具回压阀的有关规章制度,但王建东仅注意到QDT无线随钻测斜仪本身不需要安装回压阀,却忽视回压阀在钻井安全中的重要性,违章决定卸下原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防井喷装置,是导致“12·23”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

  王建东及其辩护人:井内液柱压力在正常情况下与地上压力处于一种平衡状态,应该看是哪种行为破灭了这个平稳,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而王建东拆除回压阀这个行为与发生井喷并无直接关系。辩护律师认为,在评判王建东是否有罪的问题上,关键要看他是否违反了有关规章制度,如果违反了,就应该根据其造成的后果量刑定罪,如果王建东是完全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操作的,即使发生再大的事故,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公诉人:宋涛身为钻井队原井控管理人员,明知王建东的决定违规且有责任拒绝,却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对该决定未表示异议,并指令井队见习技术员孙本法按照王建东重新制定的钻具组合填写了班组作业计划书。2003年12月23日19时30分,宋涛又在召开的当日班前会上对接班工人宣布了卸下回压阀的指令。这是导致“12·23”井喷失控的直接原因。

  宋涛:“我对卸下回压阀的决定有权提出异议,但无权拒绝,更无权更改,而且我将此事上报几位相关领导,他们也未提出异议。”宋涛的辩护人认为,石油行业现有的各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未要求在钻具上必须安装回压阀,所以宋涛卸下回压阀并没有违规。而且关键的问题还是,卸下回压阀究竟对这次事故的发生有多大的必然联系,而对此至今没有定论。

  焦点三

  究竟谁有权决定点火?

  公诉人:在事故现场物资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未安排专人对井场进行踏勘。不能“权衡损益风险,决策当机立断”作出点火指令,直至12月24日16时许方点火成功。其行为致使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时间延长并进一步扩散,是“12·23”事故扩大的直接原因。

  吴华:自己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完全是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无违规之处。其辩护人认为,石油天然气行业所有的规章制度都明确规定:井口严禁着火,即使着火也必须扑灭。所以,吴华点火才是违规,不点火才是执行规定。另外,法庭至今也没有出示243名死者死亡时间的鉴定报告,因而就无法证明这243人的死究竟与吴华第二天下午点火有多大关系。在客观上,对井口失控情况下实施点火来降低事故危害没有制度性安排,制度上要求的是严禁点火。在谁有权决定点火这个问题上,存在制度缺失。

  焦点四

  起钻6柱灌浆造成井喷?

  公诉人:向一明在负责灌注钻井液时,本应按井队针对罗家16H井的特殊规定,每起出3柱钻杆必须灌满钻井液一次,以保持井下液柱压力,防止溢流发生,确保井控作业安全。但向一明却无视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不正确履行职责,在起出6柱钻杆后才灌注钻井液一次,致使井下液柱压力下降,其行为是产生溢流并导致井喷的主要因素之一。

  向一明:“我持有的井控操作证是1997年的,现在早已失效,但公司方面认为,只要曾经取得井控操作证就可以了,对此没有较真。所以,我其实并没有井控操作证。”

  向一明的辩护律师:关于这次事故的专家鉴定报告和技术报告的鉴定人没有出庭,所以这次庭审就是不完整的。3柱钻杆以上才灌注钻井液1次并不是引起井喷的原因,应该查清真正的原因。

  焦点五

  个人责任还是管理问题?

  公诉方:当录井监测仪显示出钻台上连续起出9柱钻杆而未灌注钻井液的严重违章行为时,肖先素因工作疏忽,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这一严重违章行为,随后发现了也未尽立即报告当班司钻,致使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排除。

  肖先素的辩护人:发生井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管理混乱是最主要的原因。肖先素虽然发现了连续起出9柱钻杆而未灌注钻井液,但她并不知道井队规定的是3柱,因为没有人告诉她,平时也没听人说起过。郭立 黄豁 陈敏(北京晨报 新华社供本报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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