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8月12日电(杨金志、李铭)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近日对一起重大水上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肇事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3年。
今年1月29日凌晨,安徽来沪的个体船“国香1号”轮在上海港一焦化厂装完焦碳后驶往江苏省张家港市。3时30分左右,三副李子金驾船航行至沪东造船厂江面附近,正遇左前方同向行驶的“沪盛旺201”轮,准备追越该轮。在两船相距较近时,“国香1号”轮船首右舷与“沪盛旺201”轮右舷尾部发生碰撞,随后船的右锚勾住“沪盛旺201”轮的船尾,以致“沪盛旺201”轮转向后向右侧倾覆。
此时,正在休息的“国香1号”驾驶员罗大红被惊醒,他接过船舵提议逃跑,并驾船逃离现场,开往目的港张家港。由于罗、李两人的上述行为,使得“沪盛旺201”轮上6名船员中的5人在船下沉、倾覆后当即溺水身亡,另一名船员落水后游向附近的东沟建材码头,于5时许被人救起,但送到医院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系溺水死亡。
经有关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国香1号”轮对碰撞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致人死亡,根据刑法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罗大红、李子金均能自首,且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依法可以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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