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评论员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开庭一审宣判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案,六名事故直接责任人受到了法律制裁。但是,联系不久前吉林中百商厦火灾案等一系列重大安全事故,我们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思索、改进却一刻不能停止。
在有关开县井喷事故案的报道中,一些细节值得注意:“他(吴华)被指控没有及时下达点火的命令,在知道有人已经死于硫化氢中毒后依然优柔寡断,迟迟不下达点火令。因为他知道,点火意味着这口井彻底报废了,以前投入的资金全部付之东流了……”“由于没有先进的点火设备,点火是用老式的烟花爆竹,先放的爆竹太小,没有点燃气井,一个多小时后调来了大爆竹,这才点燃了喷着毒气的气井”(2004年7月17日本报一版《为了悲剧不再重演》)。从上述报道,可以看出,对于“资金”的现实考虑,使得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抱有侥幸的态度,所以在该出手时没有出手,导致点火时间一再延迟;而对安全事故应对设备的低投入使得点火设备落后,使点火时间再推迟,最终导致“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2142人因硫化氢中毒住院治疗、65000人被紧急疏散安置、直接经济损失达6432.31万元”的极其严重后果。如果说,直接责任人的疏忽和失职是导致重大井喷事故的根本原因,而作为高危行业的石油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安全投入的重要性,造成安全保障设备落后也是导致事故扩大和恶化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有安全才会有效益,这是所有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管理者应该树立的“安全经济观”。实现安全生产,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不仅是企业的工作责任和任务,而且是保障生产顺利进行,企业效益实现的基本备件。
“安全就是效益”,安全不仅能“减损”而且能“增值”,与其它有形产品不同,安全投入的产出是无形的,安全投入的效益可能以一个国家、部门、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事故的减少、安全环境的有效改善、企业工作效率的提高、企业商誉的提高等各种方式体现。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分工的日益发展一方面促进各领域的专业化,同时也使各领域间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工业化的发展又使人们面临各种新的安全灾害,特别是一些高危行业,自身运转正常与否常常关系到公众安全,因此,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进行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就应该成为社会、相关企业必然的选择。根据安全经济学有关研究,安全保障措施的预防性投入效果与整改效果的关系是1比5的关系,反观近些年来发生的各种重大责任事故,无一不存在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经济观”淡漠的原因。
树立安全的经济观不仅应该体现在预防性投入上,更应该体现在面临经济效益和生命安全的取舍中的观念上,在事故面前,要以人为本,宁可多损失经济利益,也要尽量减少对生命安全的损害,这也是重庆井喷事故惨痛的教训之一。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安全生产工作从小处说,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生活,从大处讲,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因为如此,树立安全的经济观才显得尤为重要。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虽然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但是,在一系列措施中,正确的观念是最为基本的、最为关键的、最为重要的,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重视安全生产,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增强安全意识,加大投入成本,惟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汲取血的教训,使“悲剧不再重演”的美好愿望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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