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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8·9”厂房坍塌案终审:7人被判4至7年

2004-09-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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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厦门9月14日电(记者康淼)2003年8月9日,厦门市湖里区禾山镇高林村一在建厂房发生坍塌,造成7死37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这一事故的7名主要责任人分别被判处4年至7年有期徒刑。

  2003年6月底,林天厚、林建忠叔侄二人合伙在厦门湖里高林村群鑫机械公司厂区内,动工兴建一栋占地1680平方米的二层砖混结构厂房,准备用于出租。2003年8月9日17时50分,当厂房第二层楼板的混凝土浇灌进行到五分之一时,厂房“轰”地一声顷刻坍塌,正在现场施工的79名工人中,7人死亡、1人重伤、20人轻伤、16人轻微伤。

  经“8·9”事故联合调查技术组技术鉴定,这起倒塌事故发生的主要技术原因是这一工程结构体系选择不合理,浇灌屋面砼时,在施工动荷载的作用下,支撑系统局部失稳破坏,引起屋面坍塌,继而对二层楼面造成严重的冲击和震动,加上砖柱施工质量低劣,抗剪和抗弯能力差,砖柱严重错位断裂,导致竖向承载体系全面破坏,引发了整体倒塌。

  厦门湖里区法院于今年4月18日对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一审法院判决7名被告犯有重大事故责任罪,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坍塌厂房房东林天厚、林建忠叔侄二人均被判7年有期徒刑,责任次之的厂房泥水工程承包人谭贵金被判5年,混凝土浇灌施工承包人林振德、林根基、钟武强、孙东兴应负的责任再次之,均被判4年。另外,原审法院根据7人各自的行为对35名受伤民工的损害作用大小,对各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分配,判决林天厚、林建忠应各自承担35%,谭贵金应承担10%,林振德、林根基、钟武强、孙东兴各自承担5%,赔偿总额为34万多元。

  判决后,7名罪犯对原审判决提出了上诉。厦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天厚等7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事实以及共同造成原审3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厦门市中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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