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施雁通讯员李君)工程发包方对工地设施安全疏于管理,工程承接方对劳动者应该具备的防护用具不按时发放,打工者自7楼摔下将2家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十堰市张湾区法院对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2家公司各负45%的损害赔偿责任。10%由打工者自行承担。
5月25日,十堰市隆丰达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丰达公司)与十堰市豪福特欧式装饰制品厂(以下简称豪福特装饰厂)签订了一份《生产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隆丰达公司提供水、电、脚支架及辅助材料,将其在朝阳路的综合楼部分欧式构件包给豪福特装饰厂施工。同年5月30日,黄某被豪福特装饰厂雇请在综合楼上打零工,次日,工作中,黄从综合楼7楼一脚踩翻钢管支架板,摔到2楼,致全身多处骨折。
事后,2家公司就黄某事故赔偿责任互相推脱,隆丰达公司辩称该公司只与豪福特装饰厂有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打工者黄某系豪福特装饰厂雇佣工,与隆丰达公司没有任何雇佣关系。黄某的工伤案件属于劳动争议,应先仲裁,不应起诉到隆丰达公司。而豪福特装饰厂则辩称,工人出事,该公司积极抢救,是因为隆丰达公司安装的脚支架不安全,造成黄某摔伤。故责任在隆丰达公司而不是该公司。
法院审理中还查明,隆丰达公司为施工人员提供有防护用品,但豪福特装饰厂未安排施工人员去领取并使用。法院认为,二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黄某自己明知自己在7楼作业比较危险,却不系安全带,也有一定责任,遂作出判决,二公司分别赔偿黄某共计2040元的45%,黄某自行承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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