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讯 (记者孟环) 今天下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将表决《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表决稿)》。
在“新交法”表决稿中记者看到,前段日子一直令人关注的“机动车负全责”之争最终在表决稿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而发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情况时,“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已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有权予以追偿。”
此外,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修改稿一些条款的文字表述也作了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按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建议,提出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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