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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石井三名男子惨死 肇事司机逃离

2004-11-18   来源:东南早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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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昨日凌晨4时

  地点:省道201线南安石井港路段

  东南早报讯(记者苏勇陈远平文/图)昨日凌晨4点多,省道201线南安石井氵老港路段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与一辆货车相撞,摩托车上三名少年死亡,事发后,肇事司机逃逸。

  目击

  现场惨不忍睹

  昨日上午8时35分,记者在事故现场见到,道路中间躺着三具尸体,依稀可看出是十七八岁的少年。经交警调查,分别是当地的村民李某森、李某坚及李某河。他们的头发已被烧焦,衣服被烧烂,惨不忍睹。

  尸体旁边,有一辆已被烧毁的铃木摩托车,车胎烧成一堆灰烬。不远处,有一片已经凝固的血迹,上面有车轮碾过的痕迹。现场还遗留有一个方形车灯、拖鞋及一些碎品。

  现场

  家属悲痛欲绝

  据了解,事故死亡的三名少年,同为石井镇溪东村人。其中,李某森和李某坚两人同为十八岁,关系相当要好。李某森今年刚高中毕业,还没有工作。

  在事故现场,赶来的死者家属泣不成声。一名死者的母亲更是几度昏厥,亲戚只好将她扶离现场。

  李某森的爷爷老泪纵横,几度欲伸手抚摸死去的孙儿,亲友怕老人家悲伤过度,将他拉到路中央的绿化带。坐在绿化带上,李某森的爷爷哭着说,三个都死了,就不知道是怎么死的,死得不明不白啊。

  群众

  路灯不亮是隐患

  现场风较大,散发着一股烧焦味,如此惨状令围观者不断摇头,一名妇女看到这情景当场就吐了。

  事故地点旁边是一家石材加工厂,在该厂干活的钱师傅说,出事当晚,他就睡在工厂边的宿舍里,因为晚上石材厂的轰鸣声很大,根本听不到公路上有什么声响,直到早上七点起床出门才知道发生了这么大的交通事故。

  村民卓先生说,事发路段前后的路灯夜里都会亮起来,可进入氵老港路段,就是“一片黑暗”,行车时,从光亮处突然驶进暗处,就会“暂时失明”,什么都看不见,出行颇为不便。交警

  变形拖拉机惹祸

  事发后,南安市政府有关领导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

  正在现场调查的南安市交警大队指挥中心傅副大队长说,据群众反映,该交通事故发生于凌晨4时,交警大队上午7时才获悉此事。

  经现场调查,可初步判断,摩托车在与一辆变形拖拉机相撞后倒地,油箱内的汽油当即溢出,倒地的摩托车擦出火花引燃汽油,李某森和李某坚由此着火。

  傅副大队长说,三人同骑一辆摩托车,但还不能判断谁是驾驶者,也暂时不能判断摩托车是否逆向行使。行动请积极提供线索据悉,警方已分头行动,追查逃逸车辆。

  对于逃逸的肇事司机,围观群众纷纷表示愤怒。

  村民郑先生说,一下子夺去了三条人命,还逃之夭夭,太不负责任了。群众如果知道相关情况,应向警方提供线索,举报逃逸司机。

  记者从南安市交警大队指挥中心获悉,群众可拨打86352363或122提供相关材料,举报逃逸司机。

  3公里外也出车祸 肇事者投案

  早报讯(记者苏勇陈远平)16日晚9时左右,离石井氵老港路段特大交通事故仅3公里远的石井郭前村,一名40多岁的女子被一辆小车撞死,肇事司机逃逸后,于次日向警方投案自首。

  死者的儿子郑先生说,17日天亮时,家人都不见母亲的踪影,就四处寻找,在路旁的水沟发现了母亲的尸体。

  郑先生说,尸体附近,散落着母亲的一双鞋,还有一辆轿车的品牌标志,仔细一看,可肇事车已逃逸。

  昨日下午,记者从南安市交警大队获悉,肇事司机已向警方投案。

  市交警支队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肇事逃逸案件高发 发动群众从严追查

  记者昨日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目前在泉州地区呈高发态势。

  不少肇事者为了推卸、逃避责任,在事发后不是积极协助抢救伤者,而是采取一逃了之的方式,不仅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而且给事故处理造成了相当大的难度。

  交警部门表示,针对这种情况,将与公安机关配合,通过集中重点查处提高案件侦破率,对逃逸者进行严厉查处打击。

  泉州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事故知情者可拨打事发当地的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提供信息进行举报。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者将被终身禁驾,若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处理难主要有几方面原因:

  1.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事故现场多发生在交通偏僻的道路上,来往车辆、行人均很少。

  2.现场状况及物证易被破坏,往往出现缺乏肇事者个人特征,缺乏人事纠纷等因果条件。

  3.不易寻找目击证人。

  4.肇事受损车辆很容易修复等,增加了案件的侦破难度。

  另外,对逃逸案件的侦破,主要是依靠群众举报和一线办案人员利用现场得到的线索及经验进行排查,花费的时间较长,容易贻误战机。(黄祖祥)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而且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一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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