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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火灾6名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2004-03-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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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晚报
 
  被批准逮捕的六人是:原中百商厦总经理刘文建、副总经理赵平、保卫科长马春平、消防员李爱民、保卫科干事曹明君、雇员于洪新

  城市晚报 孙东健 李曼苓 宋军 实习记者 狄菲/报道

  本报吉林市电 3月3日下午1时,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中百商厦“2·15”火灾中的6名犯罪嫌疑人于洪新、刘文建、赵平、马春平、李爱民、曹明君决定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于洪新系原吉林市中百商厦电器行雇员。2月15日上午9时许,于洪新在前往商厦楼后仓库运送纸壳途中点燃香烟,到达仓库时,不慎将香烟掉落地面引燃纸壳,于洪新把火扑灭,随即离开仓库,却不料尚未熄灭的火头引发火灾,后蔓延至中百商厦楼内,导致54人死亡、70余人受伤,造成生命财产严重损失。原中百商厦总经理刘文建、副总经理赵平、中百商厦保卫科科长马春平没有对商厦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致使在“2·15”火灾中,外附在商厦的仓库失火后火势蔓延至楼内,引发整个商厦着火,存在着管理漏洞问题,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犯罪嫌疑人原中百商厦保卫科专职消防员李爱民,在日常工作中没有正确履行职责,监督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对火灾的引发负有责任。犯罪嫌疑人曹明君是原吉林市中百商厦保卫科干事,火灾当天正是他值班。在火灾发生后,他没到商厦二、三、四楼通知浴池和舞厅人员疏散,导致浴池和舞厅的人员对火灾毫不知情,没能及时逃生,曹明君对此负有重大责任。

  据了解,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对犯罪嫌疑人于洪新批准逮捕;其他5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据悉,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失火罪属于过失犯罪的一种,最高刑期为7年。

  目前,此案已移交至吉林市公安局,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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