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国早报讯 (记者黄乒宾 王克础 韦义华) 一名农民乱扔烟头引燃山林大火后,不是立即扑救或者报警,而是只管寻找自己的牛,结果,11名救火者在火灾中不幸殉职。
3月22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放火罪一审判处兴业县卖酒乡“1·3”山林火灾中的肇事者梁志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9岁的梁志书是兴业县卖酒乡党州村的农民。2004年1月3日下午2时许,他从家中牵3头牛到该乡党州岭长岭山附近放牧。当天下午3时许,梁志书放牧至梁志华、陈庆武水田与长岭山脚交界处时,被告人梁志书让牛自行去吃草,自己则一边吸烟一边去捡柴。在捡柴过程中,梁志书将未熄的小半支烟随手丢弃在其往日捡拾并堆在一起的柴草堆上。数分钟后,梁志书发现自己丢烟头处已燃起大火,便砍来一根灌木枝扑火。
因当时刮大风,火势越烧越大,梁志书见自己无力将火扑灭,且所放牧的牛已走远,即放弃救火,自行去追赶自己的牛,任由火势蔓延。此次山林火灾,烧毁山林面积达93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406万元,并导致11名救火人员牺牲。
据山林火灾事故气象成因分析证实,2003年12月11日至案发当天,玉林市连续25天无雨,每天下午相对湿度约在30%~40%,空气非常干燥,处于森林高火险期。火灾现场属典型的“狭管效应”地形,从气象角度分析,此次火灾是因为该地区久旱无雨,空气干燥,森林内近地层植被基本干枯,特别是导致11名救火队员牺牲的地点处在山坳尾部,干枯的植被很厚,大量遇火即燃的燃材构成了火灾的物质条件。特殊地形的“狭管效应”致使局部发生旋转大风,瞬间林火迅速蔓延,是造成扑火人员遇难的主要原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志书在其乱丢烟头引起火灾后,其即负有奋力将火扑灭以避免火灾发生的义务,但他不是积极实施扑救或向有关部门求救,而是去找自己的牛,任由火势蔓延,造成重大的山林火灾。因此被告人梁志书明知其行为引发山林火灾的严重后果,却放任了该后果的发生,客观上亦造成了重大的山林火灾,其行为构成放火罪。
被告人梁志书的辩护人提出本案11名救火队员死亡与梁志书的犯罪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经核查,本案11名救火队员是为了扑灭梁志书所造成的山林火灾而死亡的,因此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作者:黄乒宾 王克础 韦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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