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问责将纳入国务院条例 强化地方落实监管
2005-03-08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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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煤矿安全作为突出任务,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据悉,国务院正酝酿通过行政立法(条例)的方式,确立包括煤矿安全在内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以强化地方政府落实监管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黄贵海证实:刚刚升格的国家安监总局参与了此次立法。条例实施后,2001年4月21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 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或将废止。
黄贵海介绍,日前,国务院确立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建立地方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条例将强化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黄贵海称,目前,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安全工作绩效进行量化考核,由安监部门向地方政府领导汇报,层层分解,逐级签订责任状,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和各个基层单位。
据了解,国家今年将安排30亿元基建资金,支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主要用于瓦斯治理。
黄贵海介绍,30亿将主要用来改造安全设施和设备,弥补以往的欠账。
黄贵海证实,国家已正式成立煤层气工程研究中心,推进煤层气(即瓦斯)综合开发利用,变害为利。未来,煤层气将成为我国最现实的天然气接替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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