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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谈煤矿安全实录

2005-04-05   来源:中国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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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现场



记者提问

  2005年4月5日上午10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介绍总局成立以来的工作及近期煤矿安全情况,并答记者问。 以下是发布会实录:

  [杨扬]:
 
  女士们、先生们早上好!今天我们请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先生,介绍总局成立以来的工作以及近期煤矿安全情况。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先生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先生。

  如以前一样,先请李毅中先生做一个简短的介绍。

  [李毅中]:

  女士们、先生们,今天是国家安监总局成立后召开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我们对新闻界朋友长期以来给予我们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

  去年四季度以来,国内发生的几起特别重大事故,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2月23日国务院专门召开第81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国家安监局升格为总局,并专设由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同时在会上确定了7项煤矿瓦斯治理措施。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关注的决心和态度。

  [李毅中]:

  2月28日,中央宣布了安监总局和煤监局的领导班子,调我任总局局长。这是对我的重托和信任,我深感责任重大,这是党、国家、政府对我的重托和人民的希望。上任至今,刚好一个月零五天。这一段,我们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集中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贯彻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落实煤矿特别是瓦斯治理的具体措施。

  第一,组织开展了煤矿安全大检查。在“两会”期间,抽调105名同志组成21个检查组,从2月23日至3月10日,分别对20个产煤省和中央煤炭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了大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当场责令停产整顿8处;对检查出来的497条隐患,都已反馈地方政府研究落实。对没有经过“三同时”验收而擅自生产的18处煤矿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单,对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尚未进行鉴定的17处煤矿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名单已经在网上公布了。

  [李毅中]:

  第二,针对大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加以治理。一是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开采活动,整顿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矿井。对纳入“五整顿、四关闭”矿井,将向社会公告,严格监管;二是采取多种手段,通过多种渠道,补还煤矿安全欠帐。大家知道,国家投入30亿元治理国有煤矿安全隐患的工作;三是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同时”制度,把住安全生产源头关;四是落实地方政府对煤矿的监管责任,推行向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制度;五是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总结推广山东省、淮南矿区、兖州煤矿、神华煤矿等典型经验。

  [李毅中]:

  第三,贯彻瓦斯治理的7项措施,打一场瓦斯治理的攻坚战。具体到七项措施,国务院讲得这样细致,可见国务院的重视,我们的任务就是一项一项抓紧落实。一是20个重点产煤省已成立瓦斯治理领导小组,对45户重点煤矿派出安全督导组;二是组织专家对瓦斯灾害严重的45个煤矿开展技术“会诊”;三是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严格实行“以风定产”,制止超通风能力生产;四是加强对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矿井的监管工作;五是推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六是由科技部组织加快煤与瓦斯突出机理及预测预报科研攻关;七是由国家发改委组织成立煤层气工程研究中心。此外,对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察。对瓦斯治理的七条措施,我们要抓住不放,经常调度,加强督查,确保到位。

  [李毅中]:

  二、结合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的“三定”方案,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作风。“转变职能”,就是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履行好国家监察和综合监管的职责,督促落实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转变方式”,就是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政事分开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资人机构和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总局把主要精力放在建立健全安全法律体系,制定方针政策,组织开展监察执法和综合监管上来。“转变作风”,就是要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因为按照生产来不得半点虚假,必须在过去的基础上克服工作中的不深入、不扎实和形式主义现象,严格执法,抓紧抓实。

  [李毅中]:

  三、推动安全生产“五要素”到位,我到任以后,在到任的会议上提出安全生产“五要素”,现在看来得到了大家的共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主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促进安全生产“五要素”的落实:一是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全民的安全意识,提高全民的安全素质;二是健全安全法制,依法规范全社会的安全行为;三是强化安全责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问责制;四是推进安全科技进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科技问题;五是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国家、地方和企业共同投入的机制。

  [李毅中]:

  四、公正、严格执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新闻媒体的同志们很关心从辽宁阜新2月14号那个特别重大事故以后,从2月15号开始到3月19号,短短一个月时间里,又发生了五起煤矿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共同点都是矿主无视国法、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的安全,非法开采、违法生产造成的,也暴露了一些地方煤矿安全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啊突出问题。对这五起事故,以及3月29日京沪高速公路液氯事故,各级地方政府正在组织调查处理。我们的态度是:

  第一、支持地方政府加大严惩力度。对位法矿柱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事故赔偿标准,实行行政问责制,严查公务人员失职渎职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第二、认真组织并督促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以瓦斯治理为重点,抓紧抓实煤矿安全整理的各项措施。

  第三、针对事故多发的深层次原因,如经济增长方式落后、行业管理弱化、人才流失,素质下降等深层次的问题,我们要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并积极呼吁,促使问题的解决。

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杨扬]:

  谢谢李局长,现在开始提问。

  [凤凰卫视记者]:

  第一个问题,请问赵铁锤局长,煤矿发生爆炸很多的情况都是因为瓦斯超标引起的。有专家说,煤矿可以通过良好的通风完全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请问一个中型或者大型的煤矿,到底在安全生产上的投入占到它成本的多少?以及他们是否愿意做这样的投资来保证安全生产。监管局是否有相应的措施来监督他们的行为?

  第二个问题,请问李毅中局长,在前一段时间,中型的煤矿也发生爆炸,是因为国家对于能源的需求确实很大,现在出现这样的问题,可能因为煤矿在追求产量,所以忽视了安全。请问国家在未来是否有相应政策的调整?谢谢。

  [赵铁锤]:

  瓦斯事故的问题是所有的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一个突出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面对煤矿瓦斯事故的问题,究竟采取什么措施可以遏制和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呢?我们通过最近的安全大检查和分析研究,准备采取以下措施,来防止或者减少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赵铁锤]:

  这个措施就是我们经常给大家通报的一条经验,即瓦斯治理的12字方针,叫做“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只要煤矿企业坚决、全面的贯彻落实这12字方针,我相信瓦斯事故肯定会逐渐减少,死亡人数也会逐年下降。与此同时,我们为了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在加大投入的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去年,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安监局三家联合下发了一个文件,文件中要求所有的瓦斯超标和突出的矿井,都要按照标准来突出安全生产费用。这个文件下达以后,最近我们召开了几个座谈会,认为根据当前的瓦斯治理的现状和中国煤矿开采的现象,提出的标准还不够。所以,近期我们又和有关方面磋商,准备出台继续提高标准的政策,不久的将来就会下发到各个企业和各个地方。同时,除了国家给予一部分投入以外,各级地方政府、煤炭企业也要拿出费用,来支持加大瓦斯治理工作的资金力度。谢谢。

  [李毅中]:

  我回答第二个问题。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经济政策或者准备采取一些经济政策,来加大对煤矿隐患的治理,要求每吨煤提2块到10块钱的安全隐患治理费用,现在正在落实。而且还准备再出台一个补充文件,费用可以超过这个数字,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安全保证金制度,就是说要开矿,必须预先交一定数量的安全保证金给政府。有的省正在试行矿权有偿转让,就是煤矿要有偿开采,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李毅中]:

  第二,政府提出要建设节约型社会,把节能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正在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第三,发展煤炭工业,因为中国的能源67%是煤炭。据我知道,政府正在设计、规划,要建立13个大型现代化的煤矿,来满足国民经济的需要。而且还要发展煤电联产,在改革上要提倡中央企业、国有大企业去兼并地方小企业,要推进有优势的煤矿企业上市融资等等。我想,这些措施都是对长远起作用的。通过这些努力,使对煤炭超常的需求、不正常需求的增长能够降下来,降到一个合理的位置上。

  [外国记者]:

  我想问赵局长两个问题。第一,是不是中国以煤为主的能源政策造成了中国煤炭事故多发的现状?第二,矿长负责制的推进,是否能有效的降低安全生产事故?

  [赵铁锤]:

  刚才李先生其实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中国当前以煤为主的能源政策,不光现在不会变,在若干年时间中也不会发生大的变化,而且这种政策不是造成煤矿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中国煤矿在当前情况下,开采条件和其他一些国家区别很大,比如说我们国家现在的开采深度平均在500米左右,这样随着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地压的不断变化,瓦斯涌出量的不断变化,在客观方面给造成事故提供了条件,煤矿事故的发生与中国的能源政策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关于矿长负责制,是我们国家煤矿安全检查工作格局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中国煤矿安全检查工作的格局是什么呢?叫做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是主体。煤矿的矿长负责制,是这么多年以来我们在总结工作中认为比较成熟的一条经验。特别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作为企业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承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所以,我认为这样的制度是有效的,是可行的。谢谢。

  [CCTV记者]:

  我们知道,在辽宁阜新发生矿难的时候,有一位相关负责的副省长遭到撤职,但是在其他一些发生同样矿难或者发生更严重矿难的省份,我们没有听到类似的消息,请问您如何评价这样的现象?另外,我们知道在山西的朔州和辽宁阜新矿难中死亡家属获得的赔偿都是20万元,这20万元会不会成为以后统一的赔偿标准?谢谢您。

  [李毅中]:

  辽宁阜新矿难死亡214人,是建国以来第二个最大的矿难。现在正在进行事故调查,要依法严肃处理。我纠正一个说法,辽宁省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省长现在被停职检查,还没有对他做出最后的处分。

  至于矿难的赔偿,在《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的条例里都写明赔偿的责任,但是没有写明具体赔偿的标准。在去年年初,《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里提出,要加大赔偿的力度,提高赔偿的标准,我觉得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注意到有些省,比如说辽宁省、陕西省、山西省、河北省、云南省等,省政府有这样的权力,他们分别做出决定,按照当地的平均工资,定为11年、15年等等,来决定赔偿的标准,大体上不低于20万,我赞成这种做法。加大赔款的额度,就是要加大事故的成本,让那些矿主、让那些经营者感到这样大的赔偿他担负不起,不如拿出钱来加大安全隐患的治理,从源头上遏制事故。

  [外国记者]:

  我的问题是,在中国当矿工发现在矿井里有危险的时候,是否有拒绝下井的权力?他们会不会因为拒绝下井而失去他们的职业?第二个问题,当矿工发现矿井里有危害的时候,是否有权力把情况报告给检察员?第三,在中国煤矿里,对煤矿进行监察的频率是什么?第四,在中国的煤矿里是否有完善的隐患报告体系,当隐患出来的时候,就能及时的报告给国家监察机构,以便及时的把隐患清除掉?

  [李毅中]:

  《安全生产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当矿工发现和认为煤矿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他的生命安全的时候,他有权向矿主提出要求和申诉。为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我们现在采取的措施是,由各省市政府向煤矿派出督察员、督导员,而且常驻煤矿进行监察,听取职工矿工的意见。现在中国的煤矿监察体系是这样的:国家有国家煤监局,在25个产煤省有分支机构,即驻省煤监局,在重点产煤的地市有70多个分局,这是一个垂直的体系。同时,地方政府有安全监督局,部分省还保留了煤炭工业局,他们对当地的煤矿进行监督、监管。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矩阵结构,对煤矿的安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监管和监察,不仅是发生矿难以后进行全国性的安全检查,这种检查应该是经常性的。当矿工因为抵制矿主不安全的行为而受到迫害、打击的时候,他完全有权向上级机关部门去申诉,他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CCTV新闻中心记者]:

  请问李局长,从国资委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您刚才也说了,是党和国家对您的一种信任。我们也注意到,最近大大小小的煤矿事故,您都是事必躬亲到达现场。有这么一种说法,说中国的安全生产不好管,对谁都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谢谢。

  [李毅中]:

  谢谢你对我的关心。我在国资委从事的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这项工作极具挑战性、极具探索性,还有点风险性。安监工作是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这项工作更具挑战性,更具探索性,更具风险性。当然,安全工作不是一个单一的因素,对企业来说,它是一个综合管理的反映,对国家来说,是国家管理经济工作和社会进步的一个综合的反映,它有很多深层次的背景。在我们总局的位置上,在现有的体制、机制下,我们要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推动“五要素”的到位,用我们的实际工作,使事故得到有效的遏制,使安全形势能够逐步好转。

  过去有个网友问我,说你的工作是“成功败与过”,也不尽如此,只要我们工作做好了,伤亡能够降下来,使每个家庭能够多一点欢乐、少一点忧愁,使整个社会能够增加一点安定和谐,我们做安监工作的无怨无悔。

[《明镜》周刊]:

  您刚才提到矿工如果发现不安全行为的时候,有做出申诉的权力,您也谈到了地方监管的问题。但是,实际上中国这一整套系统并没有起很大的作用,现在是安全形势越来越糟糕。我想问,中国是否能真正的实现独立的安全监管机构,同时在这种独立的安全监管框架下能不能充分发挥工会的权利?

 
 
 
  
 
 
  [李毅中]:

  感谢您对我们安全工作的关心。您说得对,存在这种情况。比如最近发生的五起矿难,非常典型。就拿山西发生的这两次矿难来说,都是矿主无视国法、无视监管、无视人命,违法组织矿工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矿井下工作,导致了矿难。发生这种矿难,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们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据我所知,山西朔州事故以后,地方公安部门立即对矿主和相关的负责人等4人进行了拘捕,当时一人在逃,现在也归案了。我相信政府会依法严惩肇事者,因为在《刑法》第134、135条中都写得非常明确。这次总局升格,就是加强政府对于安全监管的权威性的重大措施。总局是国务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职能部门,我们将依法对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履行了安全监管责任进行监察。当然,我们执法还要靠相关部门的支持,联合执法。

  [李毅中]:

  至于您谈到的工会的问题,在国有企业,这个问题解决得比较好。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其他企业,比如私营煤矿、乡镇煤矿,确实工会组织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地发挥,工人的某些合法权益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这正是我们今后工作的重点之一。

  [中国日报社记者]:

  第一个问题,请问赵局长,陕西陈家山煤矿事故的调查进展情况如何?我今年1月份去过陈家山煤矿,当时有人讲,地下还有几十具尸体没有挖出来,请问这个情况是否属实?第二个问题,请问李局长,最近有报道说山西实行了严格的许可证制度,700多家煤矿中只有400多家在经营,这种情况是否会影响到我们国家的宏观经济?谢谢。

  [赵铁锤]:

  2004年11月28号,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了一起特别重大的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发生以后,经过多方面的抢险救援,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到目前为止,整个工作还在进一步的进行。抢险救灾进行的情况受阻的主要原因是井下瓦斯太大,而且有着火的现象发生。

  至于当前的工作进展情况,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向井下注水,到今年3月份,我们已经注水48万立方,把整个火区全部灭掉。

  第二,协助陕西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抢险救灾,包括排水灭火的方案,来继续抢救井下遇难矿工。这项工作陕西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而且近期已经采取很多措施,整个抢险救灾工作在有条不紊的进行。所以,抢险救灾工作受阻的情况是属实的,但是我们和陕西省有决心、有信心在认真贯彻执行抢险救灾方案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的加快抢险救灾工作的进度和事故调查的进度。谢谢。

  [李毅中]:

  我回答第二个问题。发放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进行的,它的目的是促进煤矿提升安全可靠度。当然,被证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只能关闭或者停产整顿。这类煤矿大多数是小煤矿,我给你介绍一组数据,我国国有重点煤矿778个,生产了全国57%的煤炭,1200多个其他国有一般煤矿生产了全国煤炭总量的15%。而其他小煤矿,生产了全国煤炭的28%。所以,关闭一些不安全的小煤矿,这是安全、以人为本的要求,它从总量上对煤炭的产量是有影响,但是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产量和安全出现了矛盾,当然是安全第一。为了解决好这个矛盾,我们把安全许可证申报的日期从1月13号延长半年,到7月13号。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李局长,我注意到,您刚才通报的最近发生的几起煤炭瓦斯事故,都是当地安监部门已经对煤矿下达了停产的指令之后,矿主又私自拆开封条恢复生产造成的。这个现象是否说明我们目前安全监管的体制中缺乏执法权?今后我们为了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在加大安全监管的权威性方面会有什么具体的举措?

  第二个问题,请问黄司长,刚才大家也提到,京沪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液态氯泄露的事故,目前这个事故的处理进展情况怎么样?国家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有什么具体的举措?谢谢。

  [李毅中]:

  你提的问题确实存在,五个煤矿都是停产整顿的煤矿,为什么矿主撕封条、砸锁,敢于藐视国法、无视监管呢?一定程度上说明我们的监管工作不扎实。已经发布了停产整顿的名单,但是没有认真的落实,执法不严格,没有依法严惩,责任不落实。据我所知,山西省政府下决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加大惩处力度,同时对失职的公务员进行责任追究,还要查处事故背后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这就需要在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个执法部门联合执法。

  [李毅中]:

  当然,地方也反映一些意见,我觉得有道理。他们提出来《刑法》第131条至139条都是对事故犯罪的追究,确定的标准最多判有期徒刑三到七年,他们认为是不是应该有个司法解释。再比如有的地方同志提出,在《安全生产法》里规定,罚款最多不超过20万,这显然是不起什么大作用的。所以,我认为地方同志反映的意见很对,必要的时候要对《刑法》有关条款做出司法解释或者进行修改,对《安全生产法》有关罚款的条款也要进行修改,这样才能加大依法惩处的力度。

  [黄毅]:

  我回答第二个问题。关于“3.29”液氯泄漏事故的有关情况,媒体已经做了披露,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起事故非常重视,事后及时做出了批示。安检总局和江苏省政府也及时派出人员到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同时,江苏省政府已经开始对这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我们的调查组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对媒体所关注的有关资质和证照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在查明之后,会及时地向社会予以公报。国家对于包括氯气在内的危化品的监督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且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实行危化品的准购制度、准运制度以及相关运输的资质制度等等。针对天气转暖之后,危化品事故多发的特点,国家安监总局将在本月20日后,专门组织全国危化品安全监管的督察。

  [杨扬]:

  今天的记者招待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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