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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全面加强煤矿安全 五类矿井立即停产整顿

2005-04-16   来源:三秦都市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本报讯 (记者 文锦实习生畅雪娟)为深刻吸取陈家山煤矿“11·28”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惨痛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昨日省政府在网上发出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尽快实现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政府领导联系重点煤矿
 
  决定指出,各级政府都要建立领导同志联系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并向高瓦斯矿井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各重点产煤市、县要设立独立的煤炭工业管理机构,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人员。煤炭企业必须配备大专以上煤矿专业学历并具有煤矿实际工作经验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年产30万吨及以上的煤矿配备专职安全副职,设立安全和通风管理的专门机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1.5%。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有负责安全工作的副职,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数的3%,最低不能少于7人。

  提取安全费专项支出

  从今年开始,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涌水量大的矿井按吨煤20元,其它矿井按有关规定的上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其中1元交省财政集中使用,主要用于煤矿专业人员培养、煤矿重大安全课题研究等专项支出。同时,提高办矿准入门槛,今后新建矿井,一般年生产能力不得小于30万吨;必须具备与办矿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力量。

  非国有矿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煤矿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国有煤矿必须按照下井人数的三分之一、每人20万元的标准,分两年向所在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缴纳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拒不缴纳的,由煤炭主管部门吊销有关证照。风险抵押金谁缴纳归谁所有,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事故救灾和善后处理。矿井关停或转让时,抵押金连本带息一并退还出资人。

  五类矿井立即停产整顿

  明确规定五类矿井立即停产:即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矿井。四类矿井依法予以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矿井;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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