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桂亚宁代理律师李小龙处获悉,受桂亚宁委托,他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北京二中院审理。
<script src="http://www.zjol.com.cn/js/advertise_in_news/adv_7000000.js"></script>3月4日,桂亚宁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对我国1993年制定沿用至今的空难每人赔偿7万元的限额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判令中国民航总局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的立法义务,依法制定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之限额”规定。
市二中院裁定认为,因立法行为属抽象行政行为,故桂亚宁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桂亚宁在上诉状中说,按照《民用航空法》第128条的规定,制定赔偿责任限额是中国民航总局的职责,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该条款确定了具体作为机关、具体作为内容、以及具体作为报送和公布步骤。因此,制定规章过程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而制定出来的规章则是抽象的行政行为。这两者不应混淆。
上诉人表示,民航总局不依照法律授权制定赔偿限额的不作为行为,应当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救济,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另据了解,5月26日,受部分包头空难遇难者家属委托,代理律师李小龙、卫臻浩向国务院11·21空难调查小组发函,要求尽快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明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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