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04年5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首次将赔偿基数从“人均消费性支出”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由10年增加到20年,赔偿的基本公式为“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赔偿年限”,这样一来,即便忽略误工、医药等费用不算,赔偿金额也比2003年增加一倍多。
据介绍,以广州市为例,200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627元,比去年的12380.40元增加了近1300元。仅此一项变化,肇事者将多支付26000余元的赔偿。广东省交警部门人士介绍,与200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相比较,今年的标准除个别项目外,普遍略有提高。赔偿惩罚的不断提高,将有助于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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