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是1981年由国家劳动总局提出的立法建议,经过20多年的努力,饱含着各方的心血,于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安全生产法》,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两年多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很重视,一是通过广泛宣传,得到社会的共识。二是以《安全生产法》为母法,形成了相配套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出于人大立法的还有《矿山安全法》、《煤炭法》、《道路交通法》、《水上交通法》、《铁道法》、《民航法》、《建筑法》、《消防法》、《电力法》等。另外还有相关的法律,如《劳动法》、《工会法》等等。从人大立法的层面上和安全有关的大法有10多部,从国务院这个层面上,制定的各种条例有50多部,另外,建国以来,国务院发布了30多个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各部委的规章制度有100多个。三是全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逐步形成。四是依法监管、依法行政的力度不断加大,按照 “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追查、问责、处理的力度已经加大。五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对全国来说,已初步形成国家监督监察,部门和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支持这样一个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大格局。但是从《安全生产法》的贯彻上看,还不尽如人意,还存在一些问题。(2005-06-24 10:38:26)
[李毅中]: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不牢固。有些地方理解片面,认为严格进行安全管理,抬高了市场准入,会影响招商引资,安全投入影响财政收入、影响经济效益。再比如,一些地方学习《安全生产法》做表面文章,满足于开会转发文件,没有真正把《安全生产法》的精神实质做到家喻户晓,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特别是新入厂的年轻人和农民工,他们或文化水平低、或经验少,缺乏保护自己的能力。而一些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一些负责人,摆不正效益和安全的关系,说是安全第一,实际是利润第一、产量第一,甚至出现无视国法、无视政府监管、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2005-06-24 10:39:00)
[李毅中]:2、监管力量不足,法律素质不高,执法主体工作力度不够大。从全国看,还有7%地市、18%县没有建立安全监管机构。有的建立了机构,并没有相应的级别,没有配备应有的定员,包括总局在内,人员的素质也有待于提高,执法不够严格,工作不够扎实,甚至存在一些不正之风,损害了执法人员的形象。
3、行业安全管理弱化。行业的技术标准、工作规范没有进一步的修订,这方面的情况前面我已讲过了。
4、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到位。企业进入市场、减员增效,精简机构,但有的不恰当地把安全机构给取消了。有的经理人、投资人不重视安全隐患整改,安全责任不落实,一些小企业安全基础薄弱,国有企业这方面有些基础,但问题也不少。
5、《安全生产法》执法不严,惩处不力。根据现在的法律《刑法》131条和139条规定由于触犯法律导致安全事故判处有期徒刑最多不超过7年。省、市反映量刑太低,我们提出意见能不能修改刑法或者可以司法解释。修改是很难的,但是可以数罪并罚,依法严惩。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罚款最多20万,作用不大。但是,有一条是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5倍罚款。所以还是可以作为的。在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法》中,不作为是违法,执法不严也是违法,一定要严格执法。如果不按照法律办、不执行这个法律,当然是违法的。(2005-06-24 10:40:27)
[李毅中]:安全生产的立法宗旨主要有四条:一是以人为本,突出保障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是预防为主,重点不是在事故发生后怎样处理,而是怎样健全保障体系,防止发生事故;三是落实责任。包括企业的责任、政府的责任、中介机构的责任、社会的责任。四是依法加强监管,发生事故以后依法惩处。(2005-06-24 10:44:50)
李毅中]:下面,结合实际讲一下《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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