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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局长李毅中作安全生产形势报告(实录)

2005-06-24   来源:中国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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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强调企业是安全生产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不安全就是违法。违法了就要找法定代表人,对法定代表人要处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做好六件事情。

  一是贯彻党和国务院安全生产方针,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不能简单照搬照抄,而是要结合行业、企业特点,制定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原则。此外还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安全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

  二是要层层落实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者,但要把安全责任制落实到副手,落实到下级,落实到车间、井下、班组、岗位,形成全员的责任。(2005-06-24 10:45:32)

  [李毅中]:三是把《安全生产法》变成自己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该是《安全生产法》的延续,它是整个社会依法治安不可或缺的制度。落实与否,首先看规章制度是否落实,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的要求。《安全生产法》是历史经验的结晶,是职工生命鲜血换来的宝贵财富,必须一丝不苟的执行。

  四是对隐患治理要做到胸中有数。隐患不除,永无宁日。而治理隐患要投资,只有一把手说了算。我在中石化工作的时候,每年投入12亿元用做隐患治理。这项工作只有一把手才能决策。

  五是要履行安全工作的“三同时”。治理老隐患,不要出现新隐患,否则隐患永远都存在。基建技改项目的“三同时”要扩展到发展规划,五年规划、中长期规划里一定要有安全篇,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兑现。安全必须在规划里有一席之地。

  六是发生重大事故要亲自处理,要掌握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重大事故,主要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亲自处置。如果贻误时机没有采取措施,就是企业领导者失职。(2005-06-24 10:48:17)

  [李毅中]:(二)企业要建立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企业是安全责任主体,安全是进入市场的必备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要求,就要关闭、取缔。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小煤矿,坚决关停整顿,这也是不久前黄菊同志作的重要批示。安全生产要作为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达不到标准就不能开业。企业内部要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行业等高危行业,不论企业大小,必须有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其它行业,3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有机构、专职人员;300人以下的,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同时,要注意人的素质的提高,经营管理人员要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没有资质就不能当矿长、厂长、经理。特殊工种,如电工、瓦检员等也要有当地安监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件。企业的其它人员要培训,要有上岗证。从检查的情况看,问题很大。对职工要进行培训,岗前培训、在职培训、集中培训、岗位练兵要落实。要按照设计规程、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购置装备设备,按规范进行设计,煤矿不可以找没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买设备,该防爆要防爆,不能降低等级,否则,本质上就是不安全的。一些专用的设备、特殊设备要经过质检总局或者授权单位给予鉴定。《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要淘汰明令禁止的工艺和设备,但一些企业现在还在采用落后工艺和设备,很多是国家和行业已经公布淘汰的,用了就是违法。(2005-06-24 10:50:27)

  [李毅中]:(三)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的权利,还有应尽的义务。

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有发生事故后求得赔偿的权利。所有企业都要依法给职工上工伤保险,发生事故要给予赔偿。职工有知情权、批评权、检举权,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要体现厂务公开。职工还要有拒绝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安全的,有权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法律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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