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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建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 追责单位领导

2005-07-20   来源:新京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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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追责单位领导

  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网上征求意见,北京将建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

  新京报讯(记者 廖卫华)一年内两次被交管部门处以禁止机动车道路行驶的单位,领导将被追究行政责任。从昨天起至8月18日,《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首都之窗和市政府法制办官方网站上征求意见,《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草案规定,每年四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授予荣誉称号。据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介绍,《草案》征求意见到8月18日结束。今年该办法将施行,实施了15年的《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届时被废止。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当日报告

  据市政府法制办法制二处负责人介绍,北京市1990年出台了《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新《草案》和以前的暂行规定相比,更加详细和严密。其中,值得指出的是,《草案》特别规定要建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单位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应于当日向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报告,一周内提交详细的事故情况报告。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由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单位一年内二次以上被处以禁止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前款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交通部门可通过媒体公布死亡控制指标

  《草案》规定,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全面负责。单位应设置或者确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向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备案。草案规定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草案规定,市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国务院下达的本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控制指标,向区县、系统分解并下达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控制指标,逐级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记录,并可以在媒体上公布。

  学生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不得评优

  《草案》规定,营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二次死亡责任事故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降低其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限制其一年内参加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以及参加该年度政府奖项的评奖。

  草案要求中、小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的综合评定。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不得评为优秀学生。此外,草案将学校接送学生的载客汽车(校车)纳入安全管理,并要求小学应按规定落实小黄帽路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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