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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非法开采矿主倾家荡产的说法震慑力有限

2005-08-15   来源:新浪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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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大兴“8·7”矿难,123人生还渺茫。11日下午,国务院广东省梅州市大兴煤矿“8·7”事故调查组宣布成立并召开会议,调查组组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激愤地表示,对非法开采小煤矿的人,“要让他们倾家荡产,并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这些无证开采的小煤矿和矿主手下留情,就是对矿工生命的漠视!”

  笔者以为,“倾家荡产”之说不妥。因为“倾家荡产”之说震慑力有限,并不能让黑心矿主止步。“倾家荡产说”本不是新鲜话,李毅中局长以前已经重复了许多遍;今年3月22日山西朔州矿难后,李毅中称,“应让他(指不法矿主)倾家荡产”。结果呢,依然矿难频频。伟人说过:只要有300%的利润,资本家就可以冒上绞刑架的危险。这是个普遍适用的论断。中国的小矿主们大都是资本家或准资本家,他们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的利润何止3000%?暴利诱惑之下,中国黑心矿主们死都不怕,还怕倾家荡产么?!

  “倾家荡产”之说缺少法律支持不可能落实。怎样让非法开采矿主倾家荡产?按李毅中局长所言,“除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外,再处以1-5倍的罚款”。查《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有“没收”但对“处以1-5倍的罚款”语焉不详。即便法规诚如李局长所言,也不行。如果黑心矿主已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实现巨富,没收、罚款不在话下,怎么可能倾家荡产呢?!又,倘若黑心矿主家底甚薄不堪一罚,政府或法院也不能把他的全部家产搬走。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等8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按此法规,一个中国公民,谁也无权让他倾家荡产。让黑心矿主倾家荡产,充其量只能看作领导的一句痛斥之语。

  “倾家荡产”之说可能转移问题的大方向。“让黑心矿主倾家荡产”掷地有声,听来似乎矿难的责任全在黑心矿主;这也正是某些领导当初的看法。8日,广东省副省长游宁丰曾对记者斩钉截铁地说:此次事故,完全是由于矿主私自开采造成的(见8月09日楚天都市报)。实际上,政府对矿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该作为而不作为或虽作为而不到位都是失职。作为法治社会的经济警察,政府或其部门无论是默许、坐视抑或是制止不力让矿主私采,都应该对私采的可能后果承担责任。可以说,一百多条汉子死之责任,有私采矿主的一半也有政府的一半。

  中国正走向法治。对非法开采矿主的处理可以从重,但必须依成文法;就是真“要让他们倾家荡产”,也应在法规修改后的下一批次。人们现在最关注的主要不是对私采矿主的惩处,而是对官员的问责;桥是桥,路是路,就是把黑心矿主统统崩了,也不能抵消或淡化官员之过。

  在法治国家,发生梅州市这样的特大矿难,不只新闻部门全方位监督报道,绝对要进行独立的司法调查。据报道,国务院“8·7”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组长由李毅中、监察部部长李至伦担任。窃以为由李至伦部长挂帅更好一些。国家矿难频发,李毅中局长作为政府主管安监的领导理应在被问责之列,今让他负责大案调查自己属下的问题,不免有同体监督之嫌。

  作者:吴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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