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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矿难的共同缺失:企业安全责任

2005-08-17   来源:新浪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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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兴宁8月16日电(记者刘铮、王攀、赵东辉)广东兴宁大兴煤矿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抢险救援工作16日已进入第10天,越来越多的积水从井下抽出,但被困矿工的生还希望越来越渺茫。

  去年以来全国特大矿难频发,动辄几十名甚至上百名矿工遇难。这些矿难有着鲜明的共性,可以说没有哪一起不是责任事故。在这些发生特大事故的煤矿,“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之类的标语随处可见,那么,就让我们来看看,各方安全生产的责任都“落实”到哪里去了?

  矿主明知危险却要继续作业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然而一次又一次的矿难以鲜血告诉我们,相当一部分矿主,为了利润,无视矿工生命安全,明知存在重大隐患,却要求工人继续作业。

  安监总局提供的初步调查显示,兴宁福胜煤矿“7·14”透水事故的前4天就发现井下水情异常,但煤矿经营管理者仍决定继续掘进;大兴煤矿“8·7”透水事故发生前,也发现了漏水、出水征兆,只是简单处理,仍然冒险作业。

  “一些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和业主、经营管理人员明知有危险,仍然一味追逐产量利润,要钱不要命,冒险组织生产。”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一针见血地指出。

  仅在今年发生的特别重大矿难中,我们就能找到太多这样的例子。一个多月前83名矿工遇难的新疆阜康神龙煤矿,事故发生前3天井下监测系统就发出瓦斯异常报警,直到事故发生前的三四个小时,瓦斯浓度上升到2%至4%(1%就应当断电撤人),但依然继续生产;3月19日,山西朔州细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并波及相邻煤矿,这个矿已被当地政府要求停产整顿,但矿主非法组织生产,造成72名矿工遇难……

  按道理企业只要存在安全隐患,就应当加以整改和防范。可一些矿主甚至在井下工人大难临头之时,却依然想着抓紧生产赚钱。我们怎么可能指望这样的矿主平时增加安全投入、加强安全培训、强化安全管理呢?

  矿主为什么会要钱不要命?为什么敢要钱不要命?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工程技术学院院长罗云在接受“新华视点”记者采访时指出,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肇事者最多判7年,对矿主的量刑更轻,威慑力不足。原先死一个人只用赔三五万元,现在虽然提到20万元,但矿主还是付得起,预防事故的成本还是明显高于事后赔偿。

  “对矿主来说,走预防事故这条路,投入高,而发生事故去面对,不会倾家荡产,也不会枪毙,大不了一跑了之,他宁愿走这条路。”罗云这样概括这些矿主的心理。

  地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已明令停产整顿和关闭的煤矿明停暗开、非法开采、事故多发,暴露出煤矿安全工作中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情况仍然相当严重。”李毅中毫不讳言。

  7月14日兴宁福胜煤矿透水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要求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镇里还向大兴煤矿派了负责干部做联络员,但大兴煤矿仍非法生产,直至透水事故发生;8月2日发生瓦斯突出事故的河南禹州兴发煤矿,当地政府发出停产整顿通知,但矿主借停产维修之名行突击生产之实,地方政府派往该矿的两名专职安检员对违规生产和重大事故隐患失察,27人遇难……

  安全监管的职责在政府,但已经反复明确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措施,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得不到认真贯彻落实,雷声大雨点小。假如听任这种情况继续,如何确保煤矿安全稳定?

  非法煤矿“关”而不停、明停暗采,一方面是矿主利欲熏心,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安监部门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折中含糊,停留在发了指令就认为完事,造成“停产整顿指令屡发、非法生产照旧”的怪现象。一些煤矿在“停产整顿”的掩护下,生产照旧。

  回头再看广东省安监局局长陈建辉为大兴煤矿事故所作的检讨:广东煤矿连续多年没有发生过一起特别重大事故,产生了麻痹思想;虽然要求大兴煤矿停产整顿,但没有及时跟进和深入基层指导,致使未得到真正落实;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把关不严,担心办不下证来影响当地经济,采取“变通”办法颁证,酿成大祸。

  在安监不扎实、执法不严格问题上,有执法队伍力量不足、素质不够的原因,有地方政府所谓发展经济压倒一切的“考虑”,但腐败、官商勾结的现象的确存在。3月14日发生事故、造成18名矿工遇难的黑龙江七台河新富煤矿,矿主竟然是七台河市桃山区安监局副局长!

  执法不严、工作不实的危害,是社会不良风气对安监队伍的影响和侵蚀,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最大隐患。通过对近期发生的煤矿事故的分析,执法不严、工作不实的严重危害显露无遗。

  事后追究事前预防遏制特大矿难频发

  矿主利欲熏心、地方监管不力,如再不加大对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不足以在当前的生产条件和水平下,迅速、有效地遏制特大矿难的频繁发生。

  对政府和国有企业领导的安全生产问责制近年来有了很大进展,负有领导责任的第一责任者引咎辞职制度,已被引入事故处理中。2003年12月23日,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发生井喷,造成243人遇难,中石油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引咎辞职;2004年2月5日,北京密云县元宵节灯会发生特大踩踏事故,37人遇难,密云县县长张文引咎辞职。

  一批高级领导干部因事故受到处分。其中,辽宁省副省长刘国强因阜新矿难受行政记大过处分;河南省副省长史济春因大平煤矿去年10月20日瓦斯爆炸、造成148名矿工遇难受行政警告处分。

  “安全生产问责制已经建立。特别是对发生特大事故的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作引咎辞职的组织处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从严治政的决心。”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对于矿主,国家也正在采取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加强安全责任的落实。安监总局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安全保证金制度,各地提高了事故赔偿标准,加大事故成本;安监总局已向立法部门提出建议,修改刑法有关条款,修改安全生产法、煤炭法中有关事故罚款的条款,提高量刑标准、罚款金额,加大惩罚力度。

  “事前预防、事中应急、事后惩处,整个安全事故的对策系统中,事前预防是上策。”罗云认为,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培训,提升企业防范事故的能力,这才是根本之策。

  国家已出台煤矿安全费用提取政策,煤矿可在吨煤生产成本中提取10元至15元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仅此一项,全国煤矿每年可增加上百亿元安全投入;国务院决定,今年安排30亿元国债资金专项支持煤矿安全技改,约5亿元国债补助资金已下达,带动超过70亿元的企业自有资金;安监总局正在研究对井下农民工的培训方案,争取早日出台。

  “近来发生的一些重特大事故,再次表明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我们一定要保持坚强的意志和坚定的信心,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采取更加过硬、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李毅中斩钉截铁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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