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名矿工被大水吞没,李鸿林获刑3年
2004年8月24日,河南登封市人民法院对造成21名矿工遇难的“7·13”特大煤矿透水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鸿林、张现伟有期徒刑三年;王国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杨铁墩、王文治、张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对案件审理,新华社当时是这样发布消息的:“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6月20日,登封市白坪乡东风煤矿原法定代表人樊国学,违法将该矿转让给被告人王文治、张苟经营,李鸿林担任煤矿安全生产矿长。2003年7月1日原矿长杨红军请假后,被告人王文治又聘请不具备任职资格的杨铁墩到该矿代理生产矿长。此后,王文治、张苟二人在没有上报审批作业规程的情况下,长期组织工人不按照有掘必探的操作规程,违法越界开采。”
2003年7月13日的4点班,被告人张现伟、王国仁作为当班的班长、副班长,组织42名未经安全培训的工人到副井生产区域进行作业。在作业过程中,郝青虎等人在运输大巷西掘进工作面发现顶板有透水征兆后,向被告人张现伟、王国仁进行汇报,但被告要求工人继续作业;当工人提出“水太大无法干”时,二人又命工人上井拿雨衣,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当天21时许,水流逐渐增大时,被告人王国仁不是及时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工人,而是命令工人打篦子以防将煤冲走,在打篦子过程中发生透水事故,造成21名矿工遇难。
“安全生产经验丰富,抵不上长期的大意疏忽啊!”
“一下子失去了这么多条活生生的人命,我判三年也是应该的。”李鸿林痛心疾首地告诉记者。
从李鸿林的经历来看,今年52岁的他是安全生产经验相当丰富的老管理人员:1974年就参加了煤矿工作,干过维修工、救护队员、安全员,1990年考取了安全通风技师。李鸿林高中毕业,这在他们这个年龄段的矿工中是很少见的高学历。
事故发生时的情景,李鸿林至今仍历历在目。“那天我当班,下去检查了一次发现没问题,就在调度室值班。突然就听见井下生产队长惊恐地跑上来大喊‘透水了!’”李鸿林跑去一看,只听见井下呼隆呼隆的水流冲击声,见不到一个人了……
“事故是在最不应该发生的地方发生的。”至今,李鸿林对那个生产队长还是恨得咬牙切齿。那个工作面因为越界开采,地质条件复杂,情况十分危险,他严禁任何工人进入。那个区域本来已经停产一个半月,想不到生产队长还是鬼使神差地领着工人进去了。
李鸿林是事故发生前的5个月被邀请去当负责安全生产的副矿长的。他说,其实只要按照操作规程做,一般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这个小矿井按照煤矿生产安全标准,有许多地方应该整改,但是一直没有做。安全生产经验丰富抵不上长期的大意疏忽啊!”对此,李鸿林一直怀有深深的忏悔。
“再干煤矿,一定严格管理,真抓实干!”
自从被逮捕后,李鸿林就一直在反思。他认为导致煤矿事故高发的原因还在于管理混乱,“我在监狱里真正目睹了什么叫事无巨细,什么叫严格管理,如果按照监狱的管理标准,一个细节一个细节地抠,煤矿事故根本不可能发生。我如果再干煤矿,一定要依法严格管理,真抓实干!”李鸿林说,尽管有了《安全生产法》,但在多数小煤矿并没有落到实处,有很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小煤矿承包给个人,看似“四证齐全”,实则是一个空架子。管理人员不齐备,必要的技术资料根本找不到。李鸿林说:“我们的矿主和技术副矿长一个月也不到煤矿一次。那里地质条件复杂,小煤矿竞相越界开采,邻近煤矿的地质资料找谁要都说不知道,就这样瞎干下去早晚会出事。”
其次是小煤矿条件艰苦,待遇低,人员流动性大。“挣钱就干,不挣钱就走。这是矿工普遍存在的心理。”李鸿林最头疼的是工人素质太低。小煤矿根本留不住人,现在的大学生也没有几个到煤矿的。工人多数是只想埋头干活挣钱的农民工,基本不经过什么培训,领个矿灯就下井。一名叫周叙甲的湖北矿工在接受警察询问时说:“当时知道有透水征兆,但队长让干我们就一直干下去。”
李鸿林认为,矿难频发的背后是对法律规定的置若罔闻。本来国家一而再,再而三地严令禁止不准将煤矿生产承包给某一生产队,但谁都没放在心上,还是一包再包,一转再转。
李鸿林说,在利益驱动下,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必要的安全培训没有了,技术改造的资金更找不到,“矿主只管出煤挣大钱,地方保护主义让一些政府部门只管收钱,根本不来检查安全状况,来了也是走马观花,啥问题也看不出来。我们负责安全的人也不当家,基本上说了也白说。”面对记者,李鸿林下了决心:“我如果出去后再干煤矿,只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事我绝对会顶住不干,实在不行就走人,三年牢狱时光太痛苦了!”
(记者 曲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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