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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监局重典规范煤矿事故报告及查处工作

2005-10-27   来源:中新网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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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十月二十六日电 (俞岚) 鉴于近期内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事件频发、事故查处节奏缓慢,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别发出《关于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大煤矿事故查处力度、加快事故批复结案工作进度,并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上报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及格式。

  《通知》要求,对煤矿事故的查处,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在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力度方面,《通知》特别规定,对煤矿特大事故要严格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从严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对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煤矿企业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五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对事故矿井,凡是无证非法开采、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煤柱和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一到五倍的罚款;

  ——超层越界开采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将井巷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到五倍的罚款;

  ——对非法矿井和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生产的矿井除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予以关闭。

  此外,《通知》还指出,煤矿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在三个月内结案。各省局应于事故调查组成立后二个月内向国家局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如有特殊情况,经国家局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并且必须在五个月内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逾期未能上报的,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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