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一个区长助理撤出700多万 决不能放弃审查
2005-10-27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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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大限过后,许多“红顶煤商”纷纷撤股。据国家安监总局24日透露,全国20个产煤省份目前已有3200多名国家干部和国企负责人退股。这应该说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但是,笔者此间却留意到这样一个信息:在撤股官员中,不少官员撤出了远超其正常投资能力上百倍的股金,而有关部门却“一视同仁”,鲜有下文,这恐怕有违民意和法律意志。
不妨来看两则消息:辽宁省阜新市共清理和纠正“红顶煤商”和“参煤”国企负责人各一人,撤出股金705万元,其中,现任清河门区区长助理李树林一人撤资700万元(10月26日《华商晨报》)。此前,在郑州的撤股官员中,有1名科级干部竟然撤出资金100万元!(10月11日《东方今报》)
对待这类撤股官员,显然应该不同于其他“红顶煤商”,否则,势必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结合实际情况,笔者以为,有关部门不妨把撤股官员分成三大类,加以区别对待:
第一类是那些在“大限”前主动撤股的官员(持有小额股金)。对待这些官员,有关部门还可以依据“大限”要求,从宽处理或免予追究。但有一点应该做到,那就是把所撤官股登记造册,避免明退暗持或“大限”过后再走“官煤勾结”的老路子。当然,这类官员还必须明白,不追究并不意味着没有责任,而是政府的一种莫大宽恕。
第二类是那些在“大限”日期过后被迫撤股的,这类官员不应免责。“官煤勾结”数次酿造惨案,中央三令五申清理“红顶煤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明确禁止公务员从商,可他们一再置若罔闻。直到中央今天铁了心、设“大限”和“逾期就地免职”警告,他们还观望徘徊、一再试探政策底线和政府容忍度,如果他们还有其他“生路”可以选择的话,恐怕他们绝不会“主动”撤股。政令、法规在这些官员心中被当成了什么!对待这一类“不见棺材不掉泪”的官员,法律和政府如果还“免予追究”,法律尊严何在?政令何以畅通?
第三类就是这些撤股资金远超自身投资能力数百倍的官员,决不能放弃审查。试问,一个科级干部、一个区长助理,他们的正当收入能有多少?他们从哪里弄来的100万,甚至是700多万?至少应该给公众一个可信的说法吧?面对国家干部的不明巨额财产,纪检、监察部门于公于私都应当介入调查。从“公”的方面讲,有利于捍卫法律尊严,重塑政府公信力,给公众一个交代;从私的方面讲,也是对这些干部本身的声誉负责,如果他们的巨额财产来路光明,也好还他们一个“清白”之身。
如果有关部门这次执法再度“疲软”,早撤晚撤一个样,明撤暗持一个样,处理方式一个样,那么,只会给这些“红顶商人”带来一个错误信号:只要不突破政策最最底线,干什么事情只要选择“最佳时机”推出,都会无伤大碍,他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肆无忌惮。而这,于国、于法、于民无疑都是一种巨大的祸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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