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三日电 题:中国进入安全生产事故“易发期”措施未到位
中新社记者 阮煜琳
当我们还没有从“一一·二七”黑龙江七台河东风煤矿煤尘爆炸事故一百七十一名矿工遇难的悲痛中走出来,河南新安寺沟煤矿又发生了“一二·二”透水事故。五天后,河北唐山刘官屯煤矿“一二·七”矿难的九十一人死亡、十七人下落不明的报道又接连不断地出现在报端。短短十余天,可以看作是中国煤矿生产安全状况的缩影。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司长黄毅认为,导致中国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一些地方和单位重视不够,监管不扎实、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之外,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等也有密切联系。对安全生产周期的研究表明,GDP人均一千至三千美元区间,是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期”。
黄毅表示,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和安全生产领域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其中包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煤矿等高危行业的安全专项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从二00一至二00四年,中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连续四年在十三万人以上的高位徘徊。目前中国煤炭总量约占全球的三分之一,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约占百分之七十九,已接近八成。面对“几乎到了失控程度”而且多属责任事故的矿难,或许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判断:迄今为止,所有遏制矿难的措施基本上都还没有作用。
“中国是一个大国,安全生产摊子大、任务重。中国有二点六万处煤矿,十点二万处非煤矿山,世界上哪个国家也没有这么多。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一点一亿辆。全国加油站七万多座,铁路与公路交叉口一点四四万处,每天民航起落飞机一万多架次,内河和海上漂泊行驶的大小船只一百五十多万艘。安全生产要做到万无一失,几万无一失,难度确实很大。”黄毅十二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七届中国经济学家论坛”上说。
有学者认为,矿难频发的另一个根源是相关责任人所得到的收益很大,而承担的成本太小。要解决矿难并不难,只要修改《刑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相关法律,加大对发生事故的煤炭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以及地方领导的惩罚力度,让那些不重视安全生产引发矿难的相关责任人付出足以令他人胆战心惊的惨痛代价。那么,在利润与风险的天平上,风险的分量明显加大,那些铤而走险的人就会有所顾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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