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共22人,其中厅级干部4人,处级以下干部18人,主要有: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陈建辉。因对省安监局违法违规向大兴等煤矿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失察;对省安监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印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关于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有关采矿许可证问题的通知》失察;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疏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卢国盛。因与省安监局会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关于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有关采矿许可证问题的通知》,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梅州市市长、市委副书记何正拔。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市政府下发《关于继续做好煤矿停产整顿验收复产工作的通知》、放宽煤矿企业停产整顿验收标准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兴宁市因监管不力连续发生“7.14”特大透水事故和“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受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梅州市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蔡小驹。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组织督促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不力;落实煤矿停产整顿要求不力;签发《关于继续做好煤矿停产整顿验收复产工作的通知》,放宽煤矿企业停产整顿验收标准。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兴宁市因监管不力连续发生“7.14”特大透水事故和“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受到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兴宁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忠良。因没有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大兴等非法煤矿依法取缔;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煤矿停产整顿要求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兴宁市因监管不力连续发生“7.14”特大透水事故和“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兴宁市市长、市委副书记曾祥海。因没有要求有关部门对大兴等非法煤矿依法取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贯彻落实煤矿停产整顿工作不力;对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放宽大兴等煤矿复产验收标准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兴宁市因监管不力连续发生“7.14”特大透水事故和“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受到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梅州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原兴宁市委书记李华扬。2002年9月至2003年12月任兴宁市委书记期间,违反组织程序,将公职人员长期借调到大径里煤矿有限公司等非法企业。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梅州市政法委副书记邹乃鹏。2004年10月前任梅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兴宁市公安局局长期间,保护曾云高、曾繁金从事非法经营煤矿活动。对兴宁市公安局违规向大兴煤矿发放《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失察;对违规审批大兴煤矿购买爆炸物品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41人,其中机关工作人员23人,主要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胡建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处处长谭均伟;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蓝定明;兴宁市副市长李烈民;兴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刘远浩;兴宁市公安局副局长石兆琪;兴宁市煤炭局局长钟观文等。
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18人,主要有: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云高;副董事长、大兴煤矿董事长曾繁金;副董事长曾文坤;副董事长曾桂祥等。上述41人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党员干部待司法处理后再作党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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