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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死亡一人应赔款百万 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2006-03-10   来源:燕赵都市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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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电(特派记者刘彬)针对不断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河北柏乡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党支部书记尚金锁代表认为,要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势头,必须用重典。

    尚金锁代表认为,根据各方面的反映,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力度不大,不足以震慑有关人员,特别是作为责任主体的矿主和矿长。开矿的巨大利益,无法使矿主真正重视安全生产。治乱须用重典,建议从法律、政策各个方面,进一步加大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力度,让负有责任的官员丢官或坐牢,让违法经营、草菅人命的企业主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但倾家荡产,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尚金锁代表建议,将《安全生产法》中第八十条第二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造成死亡的,每死亡一人,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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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开枝委员认为,在非法用工市场,劳动关系证明已成为工伤认定最大的“拦路虎”。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都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作工伤认定时,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受到伤害后根本不可能对劳动关系进行举证。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的这一规定反而成为工伤认定的一大障碍。

    陈开枝委员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以人为本,对现行法律和法规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订:对工伤的情形做出更为明确具体的界定,提高工伤赔偿标准,减少对工伤认定的争议;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应简化相关法律程序,彻底解决工伤认定程序漫长、循环诉讼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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