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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作出新规定

2006-03-20   来源:云南日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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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作出新的规定。

  按照规定,一次死亡1—2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州市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一次死亡10—29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一次死亡20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且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性质较为恶劣的涉外安全生产事故,省政府有关领导应当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工作。

  对事故调查的分类牵头单位,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电力事故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监察、建设、电力、工会等部门参加;煤矿安全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牵头,公安、监察、安监、工会等部门参加;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由公安部门牵头,监察、安监、交通、工会等部门参加;铁路、水上交通、渔船交通、民用航空事故等,分别由铁路主管部门、交通部门、农业部门、民航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公安、监察、安监、工会等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应邀请人民检察院、纪律检查部门分别派员参加。

  省政府规定,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牵头调查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复;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由牵头部门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复;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由牵头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复。由铁路、民航、煤监等部门牵头调查的安全事故,均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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