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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将出台《学校安全条例》

2006-04-04   来源:沈阳晚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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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3日,省人大常委会就《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征求社会意见。在此之前,省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已经进行了审议,进入立法程序。此次征求市民意见,标志着这部备受家长和学校关注的法规的出台已经为期不远。

  高度重视学生心理健康在《条例》中,针对学生心理健康专设一章,提出:学校和学生父母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和障碍,防止和减少学生自伤、自残、他伤事故的发生。学生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对学校安全造成重要影响的疾病,学校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立法保障校车安全校车安全,一直是家长和学校关心的热点。在《条例》中明确规定: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经有关部门安全技术检测合格。

  学校应当保证车辆状况良好和安全运行。《条例》还对校车司机的资格进行规定,“学校应当聘请驾驶经验丰富、驾驶记录和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的驾驶人员;使用经营性车辆的,应当选择合法的车辆运输经营者,其车辆和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并与租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法律要求“警察叔叔领我过马路”

  学生上学、放学,交警叔叔主动到校门口维持秩序。今后这样的行为不仅是表示爱心,而是法定责任的体现。《条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周边道路设置完善的警示、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上学和放学时段以及学校组织大型外出活动时,应当有民警或协管员维持学校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发生重大事故先撤校长《条例》提出,如果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将对政府举办学校的校长给予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而民办学校的校长在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市民如对该《条例》(草案)有意见,可以致信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9号邮编:110033联系电话:024—86681925、86681983、86681934传真:024—86681925电子信箱:l nrdlxd@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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