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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开征求立法意见

2006-04-23   来源:江西日报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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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我省将出台《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记者4月22日获悉,为进一步增加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省政府法制办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立法意见。

  高危行业要交风险抵押金

  针对目前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一些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缺乏安全防范意识,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而在事故发生后,缺少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政府往往被动“买单”的状况,《意见稿》规定,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未经安全培训不得上岗

  《意见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大型活动要制定应急预案

  《意见稿》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救援演练每年至少一次

  《意见稿》规定,矿山、建筑施工以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事故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意见稿》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统计分析生产、交通、防火事故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发布。事故现场人员及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朱雪军 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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