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浙江省政府发布7件关于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
这7件专项应急预案是:《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编制这7件专项预案,主要是为了规范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通过采取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应急办负责人介绍说。
《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范围内的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预防及处置。预案将洪涝台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水旱灾害、重大水旱灾害、较大水旱灾害和一般水旱灾害,并作了详细的灾害分级,同时就不同等级的水旱灾害如何进行应急响应作了规定。此外,其内容还涉及如何进行预防和预警、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害发生后的善后工作等。
《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省内同时有2个以上市“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或1个以上市出现气象灾害Ⅱ级以上预警,省气象局就应该开始应急响应;同时,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进行鉴定,并承担为保险部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气象灾情信息证明。
《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凡在我省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只要达到启动条件,将启动预案。
《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负责较大、一般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各级政府立即按照预案要求,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后,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与救灾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如果出现火场对林区居民所在地、重要设施构成重大威胁,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立即成立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规定,以各级植物保护(病虫测报)站、植物检疫机构等为核心,建立覆盖全省、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危险检疫性的病虫监测预警网络。在省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Ⅰ级农作物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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