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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摸痛楚的伤
□本刊记者王以超何禹欣胡一帆实习记者田启林/文
2003年12月23日夜,一个普通的日子。然而,对于那些死难者来说,这个黑夜却成为生命的分水岭——他们永远不能再见到第二天的阳光。
宿命论者也许会问:有谁能够预料旦夕相处、近在咫尺的邻家气井会变成夺命杀手?有谁知道蛰伏地下的“硫化氢”最终会被钻井唤醒,进而令234人一夜殒命?
硫化氢不是一种神秘气体,井喷事故也不鲜见。然而,究竟是何种因素,将一次远非摧毁性的事故演变成建国以来最大的工业惨剧?是谁放大了灾难?
当一切终归平息,我们要痛定思痛,为的是这样的灾难不再发生。
小事故,大灾难
在石油天然气行业,提起井喷,业内人多不陌生。“根据现有的信息判断,与同类井喷相比,罗家16号井事故并不属于特别严重的一类。”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石油钻采专家对《财经》表示。
这位专家的判断依据是,在井喷后的两天内即成功压井,由此可以断定,事故对设施的破坏有限,至少井口完好。在新疆曾发生过一起井喷事故中,井口被气体破坏,事故处理足足用了两个月时间。
由于信息有限,井喷的真正原因尚难确定。中国地质大学安全工程学院教授罗云在接受《财经》专访时,从理论上分析了操作中有可能发生的失误。
根据井喷的原理,井喷一般有三个阶段:先是钻井内的液柱压力低于地层的流体压力,地面循环系统的液面出现上涨,这被称为“溢流”;接着,泥浆涌出地面井口,这被称为“井涌”;如果这时还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就会发展成为“井喷”。
也就是说,井喷不是突如其来出现的,从溢流到井涌到井喷,时间在20分钟至60分钟不等。在这个时间内,如果能及时发现、有效处理,井喷事故则可以避免。
天然气井喷通常伴随着起火。一般情况下,处理井喷,首先是灭火。罗云告诉记者,如果喷出的气体中不含硫化氢,或者硫化氢含量低,可以直接压井,甚至要先灭火,再去压井,这在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里有所规定。但是,如果这口气井硫化氢含量高,那么点火是制止硫化氢气体扩散的重要途径。很显然,早点火,有助于减少伤亡。
不过,经济上的考量所起的作用,是相当微妙的。据罗云介绍,对于大多数气井来说,点火是最难以接受的。如果点火,井架及设备就会烧掉,而且气场是相通的,如果一开始就点火的话,整个气场都会被毁掉,会造成很大的财产损失。
川东钻探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财经》,早点火之后,压井难度会加大,甚至不得不用水泥而非泥浆压井,使整个井无法重新开发。一口深度在4000米以上的矿井,钻探成本一般都在3000万元~4000万元以上。而一口井的储量所蕴含的价值就更高了。罗家16号井的储量高达500亿~600亿立方米,“可能的损失就不是一两个亿人民币了,这对于国家也是损失。”
据记者了解,这种看法在钻探公司内部不乏共鸣。要紧的是硫化氢扩散造成的伤亡最初无法估量,而与事故处理相关联的经济损失是可以计算的。
一位多年从事一线钻井工作的油田工程师提出,要想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必须在企业安全预案中明确,有毒气的气井一旦发生井喷,任何一个现场的工人都可以、也必须立即点火,而不必为此承担责任。“即使附近没有居民,点火也可以减轻有毒气体对环境的损害,而这正是HSE(健康、安全、环保)精神的实质啊。”他说。
火山口上的茫然和无助
几乎不需要推理和判断,对“12·23矿难”的追问,直接指向了一个环节——安全生产监督。
毫无疑问,这是一次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事故原因的科学分析尚待时日。然而,可以假设,如果这次井喷发生在荒无人烟的野外,就不会引起如此惨重的损失。据业内人士介绍,过去我国的油气田多数建在沙漠、戈壁、海洋等人烟稀少处,井喷事故也多有发生,但不太危及周围居民。
问题是,随着能源需求日增,以及地质构造较为简单的富矿大多已被开发,这就意味着在资源勘探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前提下,下一步的开发实际上将转向那些地质结构相对复杂、对技术要求比较高,乃至毗邻居民密集区的一些矿藏。此次爆发井喷事故的气矿,就在此列。
面对这种气矿,作为高危行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的生产者应当有能力预见到,作业过程可能诱发井喷并造成有毒气体外泄,也应当有能力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加以有效控制。平日,生产者有义务向周边民众普及安全防护常识,使他们在事故发生后有能力自救,迅速撤离险境。
对此,近年来国务院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其实也有考虑。比如,1993年和1997年,有关方面分别颁布了《含硫油气田安全钻井法》和《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定》,后者第六条规定:当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且无法控制时,须进入紧急状态,立即疏散无关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1998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石油天然气加工、工艺危害管理》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应根据有关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企业的应急计划。”
问题在于,这些规定只停留在纸面上,并未得到有效的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在接受《财经》采访时表示,此次事故反映出相关预警机制的缺失。“企业应该有预警机制,应该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需要企业建立应急预案,包括一些具体规定。但在这方面,目前我们还没有明确的可执行方案。《安全生产法》只是抽象地说明必须建立应急预防机制,对此缺乏具体的约束。”
同样的问题也反映在石油天然气的相关行业法规中。记者遍查石油天然气行业的有关法规,发现在应急预案的规定方面,大多是比较抽象、简单的说法,缺少具体的规定,更无惩罚机制。在具体措施方面,针对企业人员的预防措施非常详尽,涵盖了事故发生前后操作的全过程,但对于如何保护周围受影响地区及人民的安全,则甚少提及。
在石油天然气开发中倾注对公众安全的关注,其实是国际的共同标准。1998年,加拿大88公司在阿尔伯达省钻采一口高含硫井的计划曾遭到当地居民的反对。由于硫化氢气体仅需10分钟就可以扩散到4公里以外,居民认为应急救援方案覆盖面要在8公里以外。经协调,阿尔伯达能源及公用设施委员会认为该公司的应急方案中有快速点火方案,最后批准了4公里的方案。“风险不必减至零,但一定要在可接受范围之内。”这是阿尔伯达的结论。
事实上,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与公众协商已经成为国际能源巨头们不得不遵守的铁律。在皇家壳牌公司,大约63%的工厂制定了和当地社会进行正式协商的程序。
然而,从此次事故的过程看,无论地方政府还是中石油集团都没有这方面的准备。记者与高桥镇镇长杨庆友有一段对话:
“在井喷之前,有没有想到会出这种事故,井队有没有提醒过你们?”
“没有。”
“中石油集团有没有就安全问题与你们事前沟通,包括出现事故后如何疏散?”
“没有,从来不知道。”
“中石油集团有没有把它们在开县的规划情况,交给政府备案?”
“没有,可能它们认为是公司秘密吧。”
事实上,就连究竟是中石油集团下属的哪家公司在本地开采,杨庆友也知之不详,“它们公司名字比较多,只是在征地过程中与我们衔接,征地之后一般不与我们往来。”
在接受《财经》采访的矿井所在地小阳村的村民中,没有一个人此前被明确告知过气矿开发的危险性,以及发生井喷后该如何寻求保护。
记者采访的所有专家都表示,在油气开采中,井喷或者其他事故都是难以绝对避免的。这样,在没有任何防范和预警的条件下,自2000年钻井队进入高桥镇起,当地居民就不啻坐在了一个火山口上!
在井喷现场消毒的武警官兵告诉记者,开县的多数遇难者根本不知道如何采取防范措施。有些人甚至还拿报纸甚至被子来堵门窗,试图阻挡硫化氢的脚步。还有些人,可能根本没有从睡梦中惊醒就永诀人世了,只有被子上撕裂的痕迹,记载过那些永远无法为人所知的挣扎。更多的人,则是以奔跑的姿势,或者以挣扎的方式,将尸体呈现在救援者面前。尽管这些尸体已经被收走,但是在幸存者的叙述之中,你依稀能够在道路上,在庄稼地里,或者山坡上的草丛中,还原那种人力无法导演的真实。
假如小阳村的村民们有过哪怕一次演习,假如钻井队有一套完整的应急程序,假如钻井队拥有所有居民的联系方式……12月23日的事件就可能会变成一场有惊无险的撤退,而不是家破人亡的惨祸!
毫无疑问,此次事故导致如此惨重的人员伤亡,有关方面对灾难预防、灾后救援方面的失误难辞其咎!
石化安全监督管理的政企不分
追寻灾难发生的根源,还需要在现行安全生产体制上寻找原因。
近年来,国家对安全生产不可谓不重视。今年10月刚刚成立跨部门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为明证——作为国家主抓安全生产的最高机构,其“一把手”为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其委员包括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30多个部委的主要负责人。
然而,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士介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规格虽高,职权却很笼统。尽管安委会可以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的安全工作,但它只是协调议事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于石油生产行业的监督管理只是一种综合监管。”该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告诉《财经》。
在开县,也真实折射了这种情况。据悉,开县安监局虽然也对气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但有关人士对《财经》坦言,由于缺乏必要的设备以及技术能力,这种监督更多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监督。
“即使日常监督,充其量我们只能管(气矿)地上的部分,地下的部分我们很难管,更不用说正在开发之中,并未进入正常生产阶段的矿了。”这位人士说。
黄毅告诉记者,即使在现有安全体制内,不同的行业,监管力度也并不相同。对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最为重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共有五个司,其中对煤炭行业专设了煤炭监察一司、煤炭监察二司,从国家到基层都是垂直管理。但对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松懈得多。石油天然气行业只与所有非煤矿产、能源行业同属监管一司监管,监管力量只占很小的比例。
遍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历次文件,其强调的安全生产重点往往是煤炭、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即使提及石油,也只是一笔带过。
黄毅承认,过去对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安全监督重视不够,其原因是,“从总体上讲,石油行业应该说技术是不错的,如果没有这次事故,它的安全状态还是很好的。不像煤矿,事故频发。”
黄毅还认为,对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安全监督的漏洞还和行业体制的变迁有关。石油行业的行政执法职能原来在石油部,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石油部撤销,成立了能源部,作为石油工业的主管部门。同年9月,原石油部改组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直属国务院领导,同时成立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此后到1998年,国务院决定把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拆分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从此形成了三大石油公司鼎立的格局。
据了解,这三家石油公司作为中国石油行业的“巨无霸”,自成立之日起便担负起部分行业监管的职能。而能源部于1993年撤销之后,这三家公司更是全面“接管”石油天然气行业。在安全生产领域,这就意味着国家安监局把对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平移给了这几个身为企业的集团公司。
但是,企业毕竟是企业。按照2000年11月由世界银行和国务院体改办推出的纲领性报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现代化:结构改革和监管》,石油天然气行业存在着三类不同的监管内容,即矿权和财政监管,技术监管和经济监管,可事实上,财政监管和经济监管更为人们所熟知,而包含安全监管在内的技术监管并未提到应有高度。
从制度上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也确乎对安全生产有着极其详细的规章,然而可惜的是,这一切都被视做石油企业的内部事务,很难站到社会责任的角度思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宦国渝研究员称,“关于安全环境,一个大的原则应该是建立国家标准,由独立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美、俄、澳等联邦制国家,正是实行这种做法。他们对于环境安全的监管采取的是纵向和横向监管相结合的办法,使各州或省政府有权负责其辖内的全部经济活动,因此油气钻井和天然气配售受州级监管。天然气硫排放、处理并清除危险化学制品及放射性材料的使用,由有关横向监管机构负责直接或间接监管,而天然气燃烧、污水回注和井场清理等特殊业务,由纵向监管完成。正是借重这种纵横结合的监管以及公众协商的制度,能源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其社会责任。
发展观选择
发生在开县的“12·23惨剧”体现了一种发展观的冲突,更使人深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
按照“十五”计划,中国天然气生产的年增长率需要以5%的速度高歌猛进,并争取在2010年实现目标。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之下,川东北的高含硫气井的加速开放旨在输气出川,培育新的天然气市场,开县的气井也是西气东输的支线忠武线(重庆忠县-湖北武汉)的重要气源。
其实,此次作为施工方的川东钻探公司,在经历中石油集团减员增效之后,正在谋求多年来的首次年度盈利。罗家16号井的特大事故无疑使这一希望落空,当然同时全盘落空的还有年初下达的安全指标“四个杜绝”(一是杜绝发生井喷失控和井喷着火爆炸事故,二是杜绝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三是杜绝发生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四是杜绝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此次矿难,另一个颇受争议的细节在于钻井队是否在压力的考量上加入了经济因素。这种争执本身,就体现了经济增长与生命安全的矛盾关系。
在中国能源紧缺、经济发展落后的今天,GDP永远是一个难以拒绝的指标,问题在于忽视社会整体协调的经济发展能否持续?事实上,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高风险后果,发展失衡的危险甚至可以超出整个社会的承受能力。
234个鲜活生命的戛然终止,既是这一命题的注脚,也正将这一命题的探讨推向更为深入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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